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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含红豆杉食品案
来源:本系统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2日    关注度:     【字体:
 【案例简介】

    2006年2月17日上午,某县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2006年第2号公告关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经营含红豆杉的食品”的要求,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我县的“××红豆杉研究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研究所的生产加工场所及仓库存有“红豆杉果茶”成品精包装56箱(1000袋/箱),散装1000袋(2.5克/袋),简包装28箱(1500袋/箱)。精装礼盒74盒(50袋/盒),共计102700袋(2.5克/袋)。“红豆杉果茶”包装标识标注:杰根牌红豆杉果茶,原料配方为红豆杉果、野黄金茶等,××红豆杉研究所生产出品。现场还发现“红豆杉果茶”外包装物8箱(400公斤),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多功能塑料薄膜封口机”壹台,“ST-K颗粒包装机”壹台。

    卫生执法人员随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追回已售出的所有“红豆杉果茶”以及停止生产经营红豆杉果茶,并对上述产品和物品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行政控制。同时查明,该研究所自2005年10月份成立,开始生产“红豆杉果茶”至今,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红豆杉果茶生产经营,已销售红豆杉果茶37盒(740袋),主要销往衢州市等地。因本次行动迅速,红豆杉果茶未再次流散,原已售出的产品全部追回,销售范围较为局限,未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以上情况,该研究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四十条规定,县卫生局对该研究所作出了: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红豆杉果茶;2、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红豆杉果茶37盒(740袋)并销毁,没收销毁库存查获的红豆杉果茶102700袋、包装物8箱(400公斤);3、没收违法所得1783.6元,并处罚款7134.4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告结(其中公告收回740袋、现场查获102700袋红豆杉果茶及400公斤包装物在某垃圾填埋场以碾粹填埋的方式予以销毁)。

    【案例讨论】

    一、关于“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食品”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行为的问题。我县卫生监督所在收到卫生部2006年第2号公告后,迅即对该红豆杉研究所进行检查,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追回已售出的产品,而不是等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再实施“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在第一时间迅速控制了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并杜绝了产品的再次流散,保证了食品的安全。为此,是否将“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除作为“行政处罚罚种”,还可以用于“行政强制措施”使用,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是值得商榷的。

    二、关于行政处罚种类适用和处理问题。本案适用于罚款和没收销毁产品较为妥当。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鉴于事件的性质较为严重,但当事人在案件的查处中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配合查处工作,使案件处理较为顺利。通过对其违法所得的调查,当事人只有送货单凭据,而无收款发票,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送货单上的货款已收到,因此,本案通过合议,按照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罚。鉴于违法所得只有1783.6元,故对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数额7134.4元的罚款。在处理违法产品过程中,考虑到加工设备可以他用,经当事人申请,卫生监督员合议解控,其余产品全部没收销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卫生部公告紧急查处的突发违法事件的典型案例。案件的亮点表现于“快速、高效、有力”。自案发至控制、处罚结案,并追回违法产品和没收销毁全部违法产品,前后历时26天。从卫生部网站及时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后,迅速部署查处方案,赶赴现场,快速有效地进行了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扩大影响,教育群众。案例提示卫生执法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抱有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争取第一时间,快速出击,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纵观全案,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调查取证及时,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合法,控制案情迅速,查处有害食品及时,有效地保障了食品安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既做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教育工作,提高法律意识,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查处,在罚额裁量上既考虑了案件性质对当事人的惩戒作用,又考虑了当事人的认识态度、配合程度和后果情况,量罚适当,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案件得以及时顺利结案。本案是一起查处有毒有害食品较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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