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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违法生产食品以拍卖物品强制执行处罚案
来源: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更新时间:2008年03月02日    关注度:     【字体:
 案情介绍

      1996年7月24日,在某镇每五天一次的墟日上,所有的食品商店和摊贩开张营业。省食品卫生监督员会同当地镇卫生院的防疫人员进行食品检查时,发现街上李某个体小吃店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审手续,4名从也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店外露天经营肉包,肉片汤等食品,未采取任何防蝇防尘措施,餐具未经消毒供顾客使用。该店主无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7月12日和23日两次书面整改通知,仍然不听劝阻,我行我素,甚至在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无理取闹,态度及其蛮横,气焰嚣张,辱骂顶撞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造成极坏的影响。李某小吃店的违法事实经现场笔录,录音和照相机录在案。卫生监督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针对李某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996年7月25日省卫生局以(省)食监罚字(96)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罚款人民币800元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接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既不履行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后经卫生监督机构电话和书面催邀仍不缴纳罚款,因此,卫生监督机构于8月22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接到申请书后查阅了办案卷宗,找到了李某核实无误认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李某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很快发出传票,要求李某履行罚款。可当事人总是不予理睬,以没钱交不起为由拒绝缴纳。1996年10月22日,法院决定将其家中一台七成新的17吋孔雀牌彩电扣押。当日正值墟日,县法院和卫生执法人员当众将其彩电拍卖,抵交罚款和强制执行费,才得以结案。

      专家分析

      本文介绍的食品卫生监督处罚案件,是在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拍卖电视机这一特殊强制执行手段才最后结案。案件过程介绍的较简单,侧重于对强制执行方法的具体体会上。从违法事实上看是一个较普通的案例,但在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上,由于当事人的不履行而采取特殊的方法,是一个较点型的案例。卫生行政处罚中,执行难可以说并不少见,但如何解决办理这样的案件,使被管理者得到应有的教育和处罚,并在今后自觉遵纪守法,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本位在介绍案件的受理过程中,时间上交待的不清楚。是1996年7月24日现场监督发现的,还是7月12日和23日去现场检查。评析者认为,案件介绍应按受理的时间顺序,将违法事实经过调查取证过程事实处罚交待清楚,最好不用小说类文体的方法,倒叙和描写周围的环境。

      在卫生行政处罚不能得到执行时,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固然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方法,但如何提高我们自身的执法水平和执行能力,减少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抵触情绪,食之自觉地履行法律贵地,还需要我们作较细致的工作。首先,要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力度;其次,要对被管理者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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