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的工业合成染色剂,主要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自2004年6月14日以来,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苏丹红一号”会导致鼠类患癌,它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就肯德基相关食品涉含“苏丹红一号”一事,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就主体方面来看。要有证据证明你曾经在肯德基连锁店消费过涉含“苏丹红一号”的食品。消费者至少需要存有曾经在肯德基消费时留下的发票或小票。
2、就损害事实而言。消费者要证明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并要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因食用了肯德基的涉含“苏丹红一号”相关食品引起的,就目前情况来看,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明显。
3、就主观方面来看。消费者或相关部门也难以认定肯德基连锁店存在明知或应知“苏丹红一号”会或可能会致癌的相关证据。
4、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以单独提起。因此如果具体损害方面无法诉讼的话,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如果消费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肯德基承担违约责任的话。消费者也要证明和肯德基形成了服务合同的关系。现在已经证实肯德基销售的部分食品中含对人体健康有损害的“苏丹红一号”,肯德基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言,消费者对“违约责任之诉”的举证就容易一些,只需提供肯德基的相关票据即可。但有两个因素可能对索赔的消费者不利:(一)违约责任一般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消费者现在很难证明在肯德基食用涉含“苏丹红一号”相关食品因此已受到了实际损失;(二)按相关的法律原理和司法解释,若肯德基以 2004年6月14日之前科学尚未发现“苏丹红一号”可致癌为由,认为在此之前不承担违约责任,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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