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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校园周边“辣条”等“五毛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3·15”晚会曝光民生热点 

  【要旨】 

  针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回应民生关切,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着力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基本案情】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针对 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辣条”等“五毛食品”问题,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决定,2019年3月1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发布了公告,明确禁止在全市所有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销售“辣条”,但在新苑学校、东关一校、酒泉师范附属小学、北关小学、康盛小学等中小学附近的部分小超市、文具店、杂货店仍在销售“辣条”等“五毛食品”。 

  【调查和督促履职】 

  肃州区检察院调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周边小超市、文具店、杂货店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在向中小学生销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辣条”食品,部分“五毛食品”存在无生产日期、超保质期、无保质期以及涉嫌伪造生产许可证号等问题。经调查核实,肃州区检察院认为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肃州区教育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部分校园周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辣条”食品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23日,肃州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辖区学校及周边200米内食品安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937人次,按照“网格化、痕迹化、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排查整治校园周边各类食品经营单位562户次,排查整治食品批发市场及农村集贸市场13次,清理下架问题“辣条”40公斤,有效清查和取缔了校园及周边200米内销售“辣条”的行为。 

  同时,肃州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与引导,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区教育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内外小商店、流动摊贩、违规饮食摊点进行排查,严禁校园周边销售麻辣食品、膨化食品以及垃圾食品,杜绝无证经营流动商贩在校园周边设摊;并在校园及周边张贴公告,引导学生不购买食用“辣条”食品,强化对师生、幼儿的营养健康教育。 

  【典型意义】 

  确保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关青少年健康安全。“辣条”是高油、高盐、高添加的即食方便食品,长期食用会引发肾脏、高血压、肥胖等健康问题。肃州区检察院主动履职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针对校园周边部分商家对行政监管部门公告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基层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缺失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有效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网络餐饮 履职尽责 

  【要旨】 

  对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履职尽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多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以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及时更新等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滨州市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致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 

  2018年6月8日,滨城区检察院向区食药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相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2018年7月18日,区食药局书面回复称:已对“美团”平台下达监督意见书,现已整改到位;“饿了么”平台上检察建议书中所列商家的许可证食品信息已全部公示;“百度”外卖平台现已不存在,已要求各店将信息从平台撤下。 

  收到回复后滨城区检察院及时跟进调查,发现检察建议书中所列部分商家仍未整改,区食药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网络餐饮服务仍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3日,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区食药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区食药局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提起诉讼后,区食药局高度重视,分别向“美团”外卖总部、“饿了么”总部、“百度”外卖总部发出通知,要求对其授权的多家滨州第三方平台进行规范和约束,尽快整改。同时,向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对第三方平台存在的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函告该局予以调查处理。2018年9月13日,区食药局对相关第三方平台涉及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9月30日,区食药局对滨城区代理“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网络订餐平台的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调,均合法有效。鉴于区食药局在提起诉讼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区检察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区食药局对“美团”、“饿了么”、“百度外卖”三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辖区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019年1月9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区食药局表示今后将加强网络餐馆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尽责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区食药局向相关平台下达了监督意见书,但并没有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也没有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穷尽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造成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具体的侵害事实,也包括存在的侵害危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解释,无论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只要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存在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危险的,也应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确认违法的判决,对行政机关履职具有警示意义,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保护公益。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等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包装饮用水 条件致病菌 健康危害风险 

  【要旨】 

  包装饮用水生产环节把关不严,是造成消费者健康危害风险的重要源头性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义务,对维护社会公众食品卫生公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审查,查明事实:自2015年以来,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被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对龙桥分公司作出5次行政处罚。龙桥分公司自2006年左右开始生产包装饮用水,每天生产100至200桶,每年销售数额20万元左右。其生产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销往海南多个市县,累计销售数量大(仅查处含铜绿假单胞菌的包装饮用水就多达500余桶),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 

  【诉前程序】 

  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告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对龙桥分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函告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2018年11月8日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经审查,龙桥分公司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其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仍不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这是一种国家认定的条件致病菌,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多种疾病。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海南省疾控中心出具专家意见函证实,本案所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对易感人群存在一定的健康危害风险。龙桥分公司对待海口市食药监的整改要求敷衍了事,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屡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水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该公司上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属于本案适格被告。龙桥分公司作为琳雄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琳雄公司也应承担。琳雄公司也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被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其召回义务并未履行完毕。 

  海口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一、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其2018年8月1日生产的200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产的100桶景族包装饮用水;二、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三、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四、为确定龙桥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损害社会公益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委托专家咨询专业意见,并支付一定专家咨询费用。应依法由龙桥分公司和琳雄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支出。 

  2018年12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海南等地食品监督抽检中接连爆出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问题,部分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地生产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充分暴露出其在生产环节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突出问题。海口市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对全国范围包装饮用水行业规范生产,保障消费者饮用水安全卫生,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诉广州顺旺客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一体化办案 

  【要旨】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广州顺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注册成立,在广州设有多处中央厨房与配送点。该公司于2017年11月增加了黄埔区经营点,在上述地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开展餐饮配送,日均供餐上万份。自2017年12月开始向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伟兄冰鲜档采购肉类冻品加工后销售给天河区棠德南小学、黄埔区京信公司、万孚公司等单位及散客。其中,2018年3月18日,采购了400斤猪手粒,其中160斤加工后销售。同年3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2018年4月9日区食药局对冷冻仓库进行查封,并对剩余的240斤猪手粒进行抽检,经检测莱克多巴胺含量为1.63μ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诉前程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意识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一是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着重侦查张某某等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入货渠道、采购价格等11个关键细节,同时要求追捕顺旺客公司上家及上上家,全面追查含瘦肉精的猪手粒问题冻品的源头。二是在涉案猪手粒的重量及来源问题上,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证人证词存在不一致,为了查清供货链条,办案人员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注重自行调查,查清了涉案单位、冻品上家及上上家供货的链条。三是在涉案猪手粒是否已被对外销售并产生实际人身损害的问题上,由于被告单位在广州有多处中央厨房及供应点,加上被告单位供餐单位众多,犯罪嫌疑人无法准确供述涉案猪手粒的流向。为此办案人员亲自前往天河区棠德南小学、京信公司、万孚公司等食品流向单位调查取证,调取供餐合同及菜谱以证实涉案猪手粒实际销售并产生了损害的重大危险。四是在被告单位是否尽到充分审核义务的问题上,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上家均未全面如实供述。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区食药监局的全部行政执法材料,查明被告单位无证经营、案发后倒签供应合同、曾受过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及上家案发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多个细节,从而瓦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最终如实供述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全部事实。通过细致到位的补强证据工作最终为准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对广州顺旺客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顺旺客公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单位支付不合格猪手粒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舌尖上的安全亟须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环节的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导致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制品的经加工流入消费环节的,应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应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涉案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虽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食用含有瘦肉精的不合格肉制品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餐饮服务者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餐饮服务者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采购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才能谋求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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