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日前对重庆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金10300元。王某还被判公开道歉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与食品加工、销售有关的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17日,王某添加福尔马林制作生产了160碗“碗碗鸭血”和100余斤“坨坨猪血”,“碗碗鸭血”被贩卖到火锅店及市场,“坨坨猪血”则在市场零售70斤左右,剩余30余斤被查获。经专业机构检测,两项产品中均检测出一类致癌物甲醛成分。
案发后,由于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广大消费者利益未获得救济,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江津区检察院遂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江津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