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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长安法院审理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来源:西部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12日    关注度:     【字体:

日前,陕西省高院组织的三级法院联手新浪微博与新浪法院频道共同开展“院长开庭月”庭审直播活动,长安法院院长蔡青在全省40余名法院院长中首个举槌,开审了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案件庭审过程通过长安法院新浪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有5800余名网友观看了庭审过程,并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40余人在现场旁听了此案。案件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并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了悔过,在场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旁听群众对判决亦表示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蔡青院长在宣判后还进行了案件评析,告诫食品从业者须遵规守法、诚信经营。

2015年2月初至4月底,被告人陈某在西安市沣东新城某村自己创办的某食品有限公司内生产食品绿豆饼和南瓜饼,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为延长食品保质期,向食品原料中非法添加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超霸防腐剂”,并将生产出的食品销往西安批发市场。2015年4月29日,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陈某经营的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场所进行执行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绿豆饼和南瓜饼及违法添加物质。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从其现场提取的绿豆饼、南瓜饼进行检测,其绿豆饼和南瓜饼的富马酸二甲酯含量分别是12.37mg/kg和12.63mg/kg,均为不合格产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富马酸二甲酯属于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6月22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既关乎国民的基本生活,又关乎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已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希望广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要以此案为戒,守法经营,共同构建质量安全的食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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