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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初探(3)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5年08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三)食药警察队伍建设的问题

    公安机关作为食品药品案件的刑事侦查力量,应建立专门的食品药品案件侦办机构,更有利于食品药品案件的衔接和侦破。以西安市为例,2014620西安市公安局设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该支队的主要负责:研究和拟定全市预防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特大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虽然从市级层面来说西安市已初步完成了食品药品案件侦查体系的构建,但仍出现以下问题:

1.基层警力匮乏,机构编制呈现倒三角

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目前核定编制40名,下设政秘科、法制科、一大队、二大队,从一年多的运行情况来看,该支队的人员规模仍无法适应食品药品案件多发这一现实情况。

在基层,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莲湖分局、碑林分局、未央分局虽然成立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但实行的是与分局治安大队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只增设分管食药犯罪案件侦办的副大队长1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犯罪侦办工作,没有核定人员编制。

在县上,市公安局也要求县局成立相应机构开展工作,但编制的问题需要县局积极去向当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申请。至今为止,单独编制问题仍未完全解决。

这就相当于在区县,没有专门负责食药犯罪案件侦办的基层警力。没有相应的编制和人员,工作自然难以开展,这已成为基层食药部门涉嫌食药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及食药犯罪案件成功侦破的一大阻力。也是食药安全领域屡屡出现问题的根源之一。

2.基层食药警察对食药案件及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够,专业性不足

由于分局和县局食药犯罪侦查大队都是在治安大队挂牌成立,其下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食药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治安大队的日常工作本来就很繁忙,警员们很难抽出时间学习食药法律规范、了解当前食药犯罪案件特点,更是无暇在需要的时候提前介入、与食药部门联动办案,甚至对食药部门移交的案件,都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任何的调查和完善,从而导致食药部门涉嫌食药犯罪案件的移交成功率及食药犯罪案件侦破率极低。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储备及经验不足

由于在两法衔接实践中,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监管过程中,首先发现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刑法涉及食药犯罪的内容和犯罪构成要件等知识要有全面了解,否则就很可能对违法行为做出不准确甚至错误的认定,从而影响犯罪案件的移交。

    1.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

    2013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各地方才陆陆续续进行机构改革和整合,西安市目前接近三分之二的食药执法人员是20143月以后陆续从其他部门划转而来,包括许多原有人员,对食药行政法律规范仅是初步了解,对刑法规范更是极少关注。在遇到涉嫌犯罪的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很难意识到此类案件需要移交。

    2.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经验不足

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经验不足,也会影响对违法事实的客观认定,最终影响案件的移交。《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加以使用。”多数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安机关的证据要求心中无数,往往会忽略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或是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当案件被移交时,往往因为证据不充分又无法再次取证而不被立案。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两法认识不足,移交意识薄弱

     在两法的衔接实践中,行政处罚权和刑罚权分别在行政执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系中运行,当一个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在违反行政法规的同时,触犯了刑法规范,那么他就具备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双重责任,这两种责任直接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免除。因而在行政犯罪的制裁时,两种责任都要追究。

    现实中很多行政执法人员对两种处罚衔接的认识不到位,又因为一些其他原因,而放弃了移交。比如,认为移交的案件就无法再追究其行政责任,考虑部门利益,最终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这是对行政处罚权的扩张,以及人为提高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而移交到公安机关后,又认为该案与本部门没有关系了,放弃了行政制裁,等于放弃了行政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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