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买回10袋黑木耳无QS标识追踪 商家支付10倍赔偿金
来源:西安晚报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原标题:一审宣判商家支付10倍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 王海鹏 实习生 石嘉杨)去年8月,本报报道的钟先生在和平路怡康医药超市买回10袋黑木耳无QS标识,并在保质期内生虫一事。近日,莲湖法院一审宣判,判令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兰干副食品经销部退还钟先生购买黑木耳货款31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

去年8月4日,钟先生在和平路的怡康医药超市购买了10袋兰干黑木耳,花费316元。回家后,钟先生发现黑木耳的外包装袋上明显印有食品字样,但却没有相应的QS标识和生产许可证号。而且袋子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当时才过了两个月就已经起虫了。

随后,钟先生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原告钟先生购买了上述产品后,认为怡康医药公司销售的上述商品在外包装上印制已经作废的食品执行标准,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原告在购买该商品后木耳出现生虫现象,属于不安全食品。

另查,怡康医药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预包食品兼散装食品、农副产品的项目,包装企业兰干副食经销部亦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莲湖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兰干副食品经销部退还原告购买黑木耳货款31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160元,共计3476元。

昨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兰干副食品经销部目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包子添加“香甜泡打粉” 永嘉4名经营者被判刑
下一篇文章:广州海珠警方捣毁3个食品黑作坊 毒笋销往广佛市场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