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商贸公司购买茅台酒,结果花24.9万买的300瓶“茅台”全是假货。售假者张某逃跑近4年后被抓。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10年8月,位于丰台区总部基地的北京一家商贸公司需要购进一些茅台酒,并由公司当时的副总经理卫某负责此事。卫某称,当时茅台酒不好买,他通过朋友认识了男子何某,何某表示他们公司就有茅台酒,每瓶830元。卫某于是先订5箱53度的飞天茅台酒。
何某并没有供货能力,他说,自己的朋友张某是做高端白酒生意的,夫妻俩经营着公司。他提出有公司要茅台酒后,张某说自己手里有现货茅台酒,保真。
此后,何某和张某先给商贸公司送了5箱茅台酒,每箱12瓶,结账时开了4.98万元的支票,收款方是张某的公司。同年9月,卫某称再要20箱53度飞天茅台酒,何某、张某又将酒送去,这次支票结账金额是19.92万元。商贸公司两次购买的茅台酒共计300瓶,总金额24.9万元。
卫某说,公司有一次吃饭喝酒,感觉买的茅台酒是假酒,他就联系张某一起去了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鉴定,结果证实酒是假的。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张某只赔偿了2万元就没了踪影。
直到2014年7月26日,张某才被抓获。受审时,张某辩称此事是何某让他做的。2010年8月,何某给他打电话,说商贸公司需要5箱茅台酒,让他进5箱假茅台,然后按正价茅台卖给对方。他随后从一名男子手中以每瓶240元的价格购买了5箱酒,和商贸公司报价是每瓶830元。后来他们又送了20箱假茅台。两次结账都是支票,他将钱转到公司账户,后又分别转到自己和妻子的账户并提现。张某自称共计给了何某16万元,但何某称自己只拿到2万元好处费。
张某称,商贸公司发现是假酒后,让他赔偿,他写了字据,先赔了2万元,后因没钱就跑到广东。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又归还商贸公司1万元。
对于张某的辩解,法院未予采纳。法院指出,张某承担着进货、送货等责任,且商贸公司向张某的公司支付了货款,之后该笔货款又被转至张某夫妇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