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生产销售“小五粮” 泸州一酒企被判赔10万
来源:宜宾日报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去年7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泸州市泸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粮公司)生产、销售酒名为“小五粮”的白酒,侵犯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法院依法判决泸粮公司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昨(10)日,原告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蒋及军律师告诉记者,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因被告泸粮公司一直未到法院领取判决书且拒收邮件,法院通过60天公告后,视为送达。目前,泸粮公司和韩某均未进行赔偿,五粮液公司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3年,原告五粮液公司发现被告泸粮公司生产、销售以“小五粮”为酒名的浓香型白酒,被告韩某在淘宝网上销售该白酒,并于2013年11月将该酒销售到宜宾。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依法查处擅自使用“五粮”、“五粮液”作为酒类商品名称行为的通知载明:“在未经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五粮’、‘五粮液’字样用作商品名称、字号或生产企业、产地、生产工艺的名称,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小五粮’等,属于《商标法》所述商标侵权行为。”

  泸粮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经营范围为白酒(原酒)生产、包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瓶体正面上方有“2010年07月18日”,中间突出使用了“小五粮”标识,下方有“泸州市泸粮酒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和电话。2013年10月11日,被告韩某在淘宝网上以26元/瓶对外出售该被控侵权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泸粮公司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五粮液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近似标识,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韩某在进货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亦构成了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泸粮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小五粮”为名的酒产品,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韩某停止销售由泸粮公司生产的“小五粮”为名的酒产品,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记者 田琴)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临近 违法严重者立即拘留
下一篇文章:针对超市乱象律师说法:改标签售过期食品均违法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