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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刑法却未能有效发挥惩治作用,原因众多。其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力是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细节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从宽掌握案件移送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可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是涉嫌犯罪。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职责不同,为了避免越俎代庖,也为了有力打击犯罪,该标准应当从宽掌握。即只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有证据证明所查办的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可以移送,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充分的查证。

做好行刑衔接的证据转化。刑诉法第52条第2款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这一规定,必须严格把握。首先,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不是“应当”,即该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并经法庭质证和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次,规定中“等”字指代的证据材料应当是与列举的物证等具有同等特质的实物类证据,所以,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有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不应包括在内,对该类证据材料必须重新收集,如无法收集,必须弃用。

及时公开行刑衔接相关案件的信息。在不影响现有案件办理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报纸等方式向公众公开相关行政法规、刑事法规、司法解释等,以保障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的知情权,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同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有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也可以有效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线索,促成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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