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宁夏首起地沟油案宣判 法院称造成恶劣影响难鉴定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06日    关注度:     【字体:

为牟取暴利,不法分子回收火锅店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经过加工后再次销售给火锅店当作火锅汤底供消费者食用。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首例地沟油犯罪案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金国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周士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朱兴艳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年底,银川市食安办接到市民举报后,秘密暗访调查,于今年1月23日凌晨,查获了利用泔水油加工火锅底料的“黑窝点”。该加工窝点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一养兔废弃厂房内,现场两名从业人员正将大锅内熬制的火锅底料装入铁桶内。执法人员从现场查扣了炼制的动物油坨420公斤,装有火锅汤料约4000公斤的3个不锈钢大桶,未经炼制的动物脂肪47公斤。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中心对现场查封的动物油坨检测,鉴定结果是,火锅底料中铅含量为国家标准的两倍。

公诉机关查明,2013年7月,吉林省九台市人李金国在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租用了一家厂房,为银川市5家重庆123火锅店炒制火锅底料和红油。为了节约成本,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李金国雇佣周士先、朱兴艳夫妇,从5家重庆123火锅店回收顾客吃剩的油汤,经过加工后,再送至这5家火锅店使用,然后由李金国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与各火锅店结算。截至案发,李金国指使周士先夫妇先后回收了100多公斤口水油。

在今年7月的庭审中,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多次提到,回收的油汤中没有菜叶等其他食物,是单纯的油汤,仅凭有关行政部门鉴定铅超标这一项,并不能判定加工出来的红油和火锅底料有毒,同时从目前看,也没给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伤害,辩护人认为公诉方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定罪缺乏依据。

公诉方则认为,依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是不需要鉴定意见书来确定掺加的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只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来料,即可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两高的解释,法律上已经认定废弃食用油脂就是一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像本案这样利用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食品并销售的行为,就是解释中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制日报》记者随后采访了本案的公诉人代理检察官李海燕,她说,无论在法律的规定还是实践操作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不以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为依据,只要存在利用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食品并销售的行为即构成定罪。李海燕进一步解释,从理论上讲,有毒、有害是一个自然科学范畴的概念,是一个客观性的指标,是否有毒、有害,理论上讲是根据卫生鉴定部门的鉴定。但是鉴定只能针对检材,而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本身来源不同,加工之后是否一定是一样的品质很能难证明。被告人在对餐厨废弃食用油脂进行高温蒸煮、加入其他原料的加工中,是否还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有改变,指标的改变有无导致定性的改变,从技术层面上不得而知。受制于现在的技术条件,还无法完全检验出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另一方面,地沟油这类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在于,从生产到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间隔较长,即使在造成危害后果时,以鉴定来证明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际操作上难度也非常大。同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是行为犯,至于销售后有无具体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是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本案的危害不仅仅体现在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损害,还体现在这种行为对消费者的欺骗,对食品安全法、《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违反,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对整个行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高县法院集中判处四起制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下一篇文章:黑龙江宣判特大销售地沟油案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