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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曝光8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件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更新时间:2014年09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全省在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中查处的8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行政处罚案件4起

西安市户县南海阳光食品厂生产的豆品香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经抽样检测,标示西安市户县南海阳光食品厂生产的豆品香(非发酵性豆制品),检出脱氢乙酸。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召回该批不合格豆品香;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汉中市汉台区万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中掺入猪肉成分案。经检验,该公司生产加工的聂老三牌牛肉样品的动物源性成分项目含猪源性成分,属于生产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在牛肉中掺入猪肉的行为;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牛肉产品;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安康市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肉品案。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分局针对冷链市场进口肉的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责令该批发部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品,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安康市汉滨区志钦商行销售含铝粉条案。经检验,该市汉滨区志钦商行经营的标示豫峰粉条淀粉厂生产的豫峰牌青(宽)粉、无标识麻辣烫专用中宽粉和专用黑粉,样品中铝含量均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粉条;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没收粉条公开予以销毁。

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起

西安天天鲜蔬菜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6-苄基腺嘌呤加工豆芽案。经检验,送检的4个批次豆芽和2份透明液体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无根水”的主要成分)。依据原卫生部公告,6-苄基腺嘌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该公司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豆芽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诉标准。

城固县佳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案。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该公司198瓶假冒的标示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鉴于涉案货值较大,该公司销售假冒茅台酒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商品罪追诉标准。

常家来汤鸡店所用的鸡肉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工业松香案。西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突击检查城区9户汤鸡店,对每户鸡肉、锅内黑色可疑物质等进行了样品提取和封存。经检测,所抽样的鸡肉样品中检出工业松香成分。生产加工使用鸡肉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诉标准。

9人涉嫌生产假冒蜂蜜案。汉中市洋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县城某出租屋突击检查发现9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白砂糖熬制后加入明矾、食用香精勾调假蜂蜜,现场查获并查封扣押明矾和成品、半成品假蜂蜜。经检测,其生产原料白色晶体定性分析为“硫酸铝铵”,成品、半成品中铝残留量定量分析分别为“80mg~340mg不等”。洋县公安局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予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已对9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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