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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喜过期肉事件”反观法律修改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4年08月02日    关注度:     【字体:

 门诊问题:“福喜过期肉事件”与食品安全法修改

  门诊专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 扈纪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颖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刘俊海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李伟民

  专家观点:

  如果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就不会出现“福喜过期肉事件”

  有关部门应该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做好提醒、预警工作

  可以借鉴欧盟一些国家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应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并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完善

  对“福喜过期肉事件”,消费者协会有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最近,“福喜过期肉事件”又加重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谁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如何保障?7月27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举办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座谈会暨福喜劣质肉民事赔偿责任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结合“福喜过期肉事件”就食品安全法修改问题进行了研讨。

  食品安全事件为何频现

  食品安全关系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保障食品安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为何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层出不穷?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认为,法律普及率不高是原因之一。比如,“福喜过期肉事件”被曝光后,有人称“对此索赔基本没戏”。这一说法表明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十分了解。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应履行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据此,对“福喜过期肉”,消费者完全可以索赔,“对此索赔基本没戏”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李伟民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经营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或者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意味着,如果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就不会出现“福喜过期肉事件”。

  在中国法学会主任陶晓林看来,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也有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就做好提醒、预警工作,尤其是遇到类似“福喜过期肉事件”时应当像执勤的交警一样,出了事故马上赶到现场,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专家们认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法不普及、有法不依。此外,还有一个原因不可忽视,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力度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表示,正在向全社会征集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第138条提高了赔偿标准,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但赔偿金的性质没有明确。民事赔偿一般遵循损失的填平原则(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多少),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食品安全法也应作出规定。

  李伟民对此深有同感。他说,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此规定,对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理方法也就是罚款几千元而已。而《修订草案》第123条虽然提高了罚款额度,即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但这种数额不高的封顶性惩罚,对于不诚信的企业来说不会有所触动。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食品安全法,加大对侵权企业的处罚力度,比如要求商家先将其产品下架,责令其停业整改,根据情节不同,整改期限分别为30天、60天、1年等。

  域外经验可否借鉴

  “如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我认为,可以借鉴欧盟一些国家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介绍说,所谓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指以风险评估结论为基础开展的科学管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如1996年英国出现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发生的禽流感、1999年比利时出现的二 英风波、2001年法国发生的李斯特杆菌污染事件等。在应对这些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上,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较为科学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即包括风险评估在内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风险管理机制。

  孙颖说,开展风险管理,首先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风险可能存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每个环节,因此,只有每个环节都开展风险管理,查找风险点,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才能排除隐患。其次,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因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人员、环节和因素非常多,食品安全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关系到民生、经济、诚信等,因此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上,应充分注意如何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各方人员和各种机构充分调动和组织起来,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人人有责、各方出力的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角色都承担着风险管理责任,不能互相替代。第三,建立风险管理的监管体系。即建立一整套高效、灵敏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可以保障风险管理体系高效运转,在这个监管体系中,企业、社会和政府都是重要力量,都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管者。

  200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出版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指南》,总结了国际上使用多年开展风险评估的经验,为世界各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孙颖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在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实行风险管理,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以处理好饮食大国食品安全风险多样性问题。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福喜公司在国外口碑很好,为什么到了中国就变味了?

  专家们认为,这与消费者的法治意识有关,就好像中国式过马路,规则可以被随意变通。李伟民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有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但是,至今未见有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协会提出维权要求。如何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修订草案》在这方面有所考虑,第11条第2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跨国食品企业通常被视为食品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企业。但“福喜过期肉事件”彻底颠覆了中国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为预防食品行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内部的诚信株连,重振食品行业的公信力,食品企业应主动树立新的经营理念:除了赢利,还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的内控体系与严格的问责体系;要夯实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安全、安全保障权、治理权与索赔权。

  北京法律工作者李辉认为,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应回应公众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关切,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

  (原标题:从“福喜过期肉事件”反观法律修改)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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