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初 余晓克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目前,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群众举报和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成为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说明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二是打击面窄,未触及食品安全更多行业。三是重言辞证据轻书证,对现有案件事实的证据重视调取,但对既往犯罪事实的证据调取不够,对证据调取不全面,证据固定、保存意识差。四是鉴定机构鉴定设备、技术等落后,影响鉴定的准确性。
要破解上述难题,笔者认为:
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一是利用已建成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落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取证,确保证据的刑事司法效力。三是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咨询以及重大案件信息通报等制度,使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
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及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议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进一步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完善禁止或限制添加成分目录,以便统一执法、严格执法;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标准、生产配方等备案、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全程监管;完善国家标准之外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管制度,严格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依,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滞后于刑事案件侦查需要的问题,避免司法实践遭遇法律空白、制度漏洞、安全标准欠缺等困境。
加大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基础建设与投入,完善食品检测、鉴定机制。当前,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基础建设薄弱,建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大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投入,及时更新检测设备,改善检测环境,提高检测质量。改革完善食品检测、鉴定机制,减少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依附,增强行政执法机关所属检测、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提高检测结果、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积极承担食品检测、鉴定工作,增强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中立性,提高证据效力。从社会微观层面改进现有的基础设施,提高科技含量,避免司法实践中因检测难、鉴定难等问题导致案件办理半途而废。
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推动防范危害食品犯罪制度化。检察机关要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对类型化案件的侦查、取证等制度,以指导实践中类似案件的侦破。完善与案件会诊研判制度,帮助执法机关判明案件的侦查趋向,由点及面,深挖上下游犯罪及相关联犯罪、共同犯罪,斩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利益链。(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走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