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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问题猪肉” 深圳11名检验检疫人员获刑
来源:南方网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身为把关者,却被钱蒙蔽双眼,无视问题猪肉流入市场。这还不是一个,而是一窝!— 观澜街道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从原主任到临时工11人贪腐渎职,终沦为阶下囚。

  屠宰户给监管者发“过节费”

  2012年10月深圳有媒体曝光了观澜屠宰场猪肉检验检疫存在走过场的嫌疑。事发后,纪检机关介入调查,司法审判证实,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观澜屠宰场不少“问题猪肉”流入市场,监管背后有渎职有贪腐。目前,观澜街道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从主任到临时工有11人分别获刑,其中中心主任何某良受贿118万,被判犯受贿以及食品监管渎职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

  事发的观澜屠宰场,承包屠宰场的个体户曾某连、徐某从2007年1月开始至2012年10月,陆续送给10名观澜街道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驻屠宰场检疫人员罗某荣、陈某明、江某灵、钟某杰、翁某新、陈某辉、周某星、陈某雄、刘某平、肖某南共计现金人民币82万多元,个人分配的额度从7万到12万不等。

  据悉,由于徐某购买或屠宰的生猪中,有大量是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自2007年以来,徐某为了躲避检验检疫,多次送钱给观澜街道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主任何某良,让其在检验检疫过程中给予照顾。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先后送钱给何某良共计人民币1185000元。

  每逢春节与中秋节假日,行贿人徐某还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检疫人员发过节费。最为离谱的则是送钱的方式,行贿人徐某将这笔钱交给防疫检疫中心主任何某良或者中心办公室主任李某华,由他们俩将钱交给中心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通知各员工到财务室签名领取。

  沦为由屠宰户自行抽样检查

  街道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是街道下属的事业单位,检疫中心主要职责是生猪“瘦肉精”的抽样检测、动物批发和屠宰检疫、消毒和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疫病的防治等工作。作为监管部门,明目张胆收取监管对象的“过节费”,关系默契,监管自然也就不再存在。

  据悉,前述人员收取好处费之后,在对生猪检验检疫过程中放松监管,不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取样等工作竟然直接交给了屠宰场自行聘请的员工负责。

  于是行贿人徐某先后安排员工付某根、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只从不含有“瘦肉精”的肥猪中抽取尿液送检。如果发现由检验检疫人员亲自提取的猪尿液可能会不合格,前述三人还会偷换事先准备好的合格肥猪尿液送检。

  2008年6月,付某根不小心提取到含有“瘦肉精”的尿液,被检测为不合格,按规定这一批130头大猪均要被送往深圳市卫生处理厂做无害化处理。但是行贿人徐某得知后,当夜就找来了130头小猪替换了这130头大猪,于是小猪被处理,大猪竟合法地流入了市场。

  在这家屠宰场,对于死猪的管理亦呈失控状态。按规定,检疫人员需要亲自对死猪进行拍照、清点和核对死猪数量,对死猪处理过程监管。但是来完成这项工作的却是行贿人徐某自行聘请的员工,由他们清点、拍照、盖合格章,自行开具相关凭证出场。

  主任受贿100多万获刑8年

  据悉,此案中观澜街道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有9名工作人员因涉受贿、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刑。其中受贿金额最大(118万多元)的中心主任何某良刑罚最重,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

  另有观澜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屠宰检疫组检疫员、纪检委员谢某生,他被认定收取了6000元好处费,500元贿赂款,因为500元贿赂款尚未达到追诉额度,因此被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刑一年。

  据悉,行贿人曾某连被判处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行贿人徐某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贿罪被公诉,不过南都记者尚未查询到其具体的刑期。

  据悉,此案一审于2013年12月判决。此后检疫员翁某新、陈某雄、肖某南等三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二审宣判,三人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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