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死因不明易造成疾病,7名被告获刑
多名商贩为牟利在死因不明的鸡肉上打起主意,收购原因不明的死鸡,加工佳肴在市场上售卖。近日,岱岳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涉案7名被告人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领到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不管鸡咋死的 五毛一斤收购
2013年,泰安市食药环侦大队在处理一起食品案件时得到线索,发现有多名不法商贩收集、运输、加工和销售死鸡肉。随后,公安机关迅速布控,2013年9月到10月,苏某等不法商贩被岱岳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这起涉及原因不明的死鸡的食品案件被告破。
据了解,归案的7名商贩中,苏某参与了死鸡的收集、加工和销售等多个环节,是该案的关键人物。
2009年,苏某及其家人留意到养鸡场会在养殖过程中产生大量死鸡,而死鸡一般只能卖给狐狸等养殖户,死鸡每斤5毛至8毛钱,与市面上销售的鸡肉有巨大的利润空间,这让让苏某有了铤而走险的想法。从2009年开始起,苏某和家人开始收购加工死鸡,将低价收购来的死鸡褪毛后分割,将鸡爪子、鸡胸、鸡腿分割下来后出售。
2012年,随着利润的不断增大,苏某的生意也越做越大,苏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国某、赵某曾经加工过狐狸肉,与很多养鸡场都有联系,便先后联系到二人,让他们帮忙收购死鸡。
2012年下半年开始,国某、赵某成了苏某的“采购员”,大量被收购回来的死鸡运到了苏某处,进一步加工处理,并对外销售。国某、赵某先后从道朗、下港等地的养鸡场收购大量死鸡,并分批次销售给苏某,每次送货数百斤不等。随着大量收购来的死鸡源源不断地汇集到苏某处,苏某开始雇佣小时工帮忙对死鸡进行褪毛、清洗、分割等工作。
明知来源不明 还有商贩进货
收购来的死鸡在苏某处并没有成为盘中餐,她的工作主要是简单加工,为了能够卖出死鸡肉,苏某主动到市场上去低价推销,而在明知鸡肉是死鸡肉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有从事佳肴加工生意的商贩从苏某处采购鸡肉。
据了解,从2010年开始,在五马市场从事佳肴熟食生意的杨某、张某、节某等人陆续建立了联系,有的商贩甚至主动到苏某家中取货,大量的死鸡肉被他们做成丸子等佳肴在市面上销售。据苏某交代,死鸡收购来后,雇来的人集中对死鸡进行褪毛、清洗等简单处理,最后分割分类成鸡脯肉、鸡腿肉、鸡爪冷藏,以每斤3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个别从事熟食加工生意的商贩,再由商贩加工制作成熟食后对外销售。
被告人张某交代,他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从苏某处进货,一般十几天进一次货,一次进货百余斤,主要是鸡脯肉和鸡腿,鸡肉买回来后多数被剁碎加工成丸子。
被告人节某称,他2012年买过苏某夫妇两次死鸡肉,总共约四百多斤,由苏某夫妇用面包车拉到他十里河村家中,每斤三块五毛钱,当场支付现金。苏某在一开始推销的时候并没说鸡肉来源,但是在拉过来之后呈示死鸡肉的。虽然知道是死鸡肉,但是节某还是做成丸子卖掉了。
这对夫妻胆真大 累计收死鸡1.7万斤
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赵某、张某、国某、杨某、节某、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岱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苏某与其丈夫李某开始收购加工死因不明的死鸡,多次从被告人赵某处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10000余斤,从被告人国某处收购死因不明的死鸡7000余斤,分割加工后卖给被告人张某1500余斤、被告人杨某1000余斤、被告人节某400余斤用于制作佳肴后对外销售;此外,被告人杨某、节某、郑某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死因不明的鸡肉,加工成佳肴后对外销售。
岱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系死因不明的死鸡予以收购后又加工为食品原料出售给他人制作成食品,被告人赵某、国某明知苏某加工死因不明的死鸡为食品原料而向其出售,被告人张某、杨某、节某、郑某明知系由死因不明的死鸡加工的食品原料,予以购买并加工成食品对外出售,上述各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被告人苏某获刑最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