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致癌物炒花生 摊主获刑14个月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14年05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为了让自家的花生米卖相更好,杨学良在炒制时加入了具有致癌性的工业原料罗丹明B,并拿到摊位上出售,一年中,这种“加料”的五香花生米售出700多公斤。在有人举报后,相关部门对杨学良的摊位及其加工窝点进行查抄。杨学良昨日在门头沟区法院受审,并当庭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红色痕迹露出马脚

  杨学良今年50岁,河北人,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05年来京,同妻子一起在门头沟区东辛房东街附近的鑫源市场经营干果摊位。

  杨学良的案发源于群众的举报。2013年10月17日,接到举报的门头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执法人员来到永定镇万佛堂村杨学良的加工厂内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院内煮制花生米的铁锅周围及污水井内发现明显的红色痕迹,随即将150公斤已加工完毕的花生米和一个写着胭脂红添加剂的包装瓶进行查扣。经检验,这些红色物质为罗丹明B。据加工点的工人介绍,他们每天煮花生米时,老板杨学良都会往里加一些红色的东西,工人们一直认为这是老板的独门秘方,也没敢多问,加工好的花生米被送往鑫源市场的摊位上销售,杨学良的妻子负责盯摊。

  检方指控杨学良在炒制花生米的过程中非法加入罗丹明B,其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指控,杨学良表示认罪。

  神秘客户提供原料

  昨天庭审中,杨学良告诉法官,自己起初并不知道什么是罗丹明B,还是一个大客户把原料给他,让他按要求使用。杨学良说,2012年9月的一天,一男顾客给了他一包红色粉状物,让他帮忙炒制“上色”的花生米,“那瓶子上写着‘胭脂红复合料’,我知道可能是添加剂,不过我也没多问。”杨学良回忆,他一共给这个男顾客炒过3次,共300斤左右。

  眼见使用这种红色粉末炒出来的花生米确实比没用的显得好很多,“炒好的花生米显得更饱满红润,还能把霉变的地方遮住”,杨学良也动了心思,并在2013年国庆节期间,用剩下的添加剂炒制了300多公斤花生米,送到自己的摊位上销售。

  记者了解到,杨学良始终无法提供男顾客的联系方式及其他有用信息,因此办案人员也未找到此人。而由于杨学良坚称妻子并不知道他用添加剂炒花生米,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检方决定对其妻不予起诉。

  当庭被判1年2个月

  检察机关指出,除非法加入罗丹明B外,杨学良还存在没有加工执照、超范围经营的情形。杨学良在炒制花生的过程中加入罗丹明B,目的是为了更好销售,而非赢取暴利,主观恶性较轻,同时杨学良的认罪悔罪态度也较好,因此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杨学良的辩护人则指出,杨学良在加工时并不明知所加入的是罗丹明B,也不知道其危害性,不具有显著的主观恶性,因此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昨日经过短暂的休庭,法庭当庭宣判,杨学良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杨学良表示没有异议,不再上诉。

  ■名词解释

  罗丹明B

  又称玫瑰红B,或碱性玫瑰精,俗称花粉红,是一种具有鲜桃红色的人工合成染料,主要用于工业染色。我国卫生部于2008年明确规定不允许将罗丹明B用作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染色。

  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关于罗丹明B毒性的记载,在大鼠、小鼠的长期喂养实验中都发现多个器官系统肿瘤发病率增加的现象。部分不良商贩将其作为苏丹红替代品用于食用农产品中,食用后导致人体皮下组织生肉瘤,具有致癌和致突变性。晨报记者 何欣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海口死猪肉流向快餐店 涉嫌刑事案交公安查处
下一篇文章:给猪头肉撒“盐”店主获刑六个月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