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宁波:猪肉抹上胭脂红“美容” 三兄弟被判刑
来源:钱江晚报    更新时间:2014年05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在选择猪肉时,很多人往往会选择颜色红润的。为什么?因为红彤彤的,色泽鲜艳,貌似看起来很新鲜。

但颜色红润的猪肉就真的新鲜了吗?其实不然!昨天,江东法院就判处了一起用胭脂红给猪肉染色的案子。

在这起案子中被判的三兄弟在2009年9月到12月期间,为让猪肉卖相好一点,违法添加胭脂红染色,而染色后的猪肉也果然销售更旺,每天能卖出上百斤。

为了猪肉卖相好一点

他违法添加胭脂红

钱某是安徽人,2009年来到宁波打拼了3年之后有了些积蓄,于是便在江东的曙光菜场里开了家肉铺,自己经营着一个小小的肉类加工作坊。

平常,肉铺的生意说好不算好,但是也不算差,每天都可以卖出六七十斤的猪肉。

肉铺开了半年,生意不温不火,钱某就寻思着怎么让生意更旺一些。

不久,钱某就打听到一个办法:往肉里面添加胭脂红能够让肉的卖相好一些。

胭脂红是从煤焦油中提炼的一种人工合成色素,无臭无味。

在我国,胭脂红作为食品色素可用于果汁饮料、碳酸饮料、糖果、等食品的着色,但不能用于肉干、肉脯制品、水产品等食品中,为的就是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色素将不良的原料肉如变质肉的外观掩盖起来,欺骗消费者。

但钱某显然是掉进了钱眼里,对国家的明文规定置之不理。

他买了一些胭脂红,自己先拿一批猪肉做了实验。

没想到他这一试,居然起效果了。在添加了胭脂红后,猪肉的颜色变得红彤彤的,看起来很新鲜,肉的档次一下子就上来了。

随后,钱某又试着将这批货向熟食店推销,果然没有多久就全部卖掉了。

日销百斤

他的猪肉生意翻了一倍

在尝到了甜头后,钱某将添加的方法告诉了在自己作坊里打工的弟弟钱小某和表哥郑某,让他们俩依葫芦画瓢。

钱某还将自己的经验传授给了他们:每20公斤肉里头加3克色素比较不容易被发现。

为了让兄弟们方便把握3克的量,钱某还“创造性发明”了用可乐瓶盖称量色素的方法,一盖3克。

就这样,从2012年9月份开始,钱家肉铺卖的猪肉成品便一直添加了色素后再卖,而且销量相当不错,卖的好时,甚至可以一天卖出100斤猪肉。

不过才过了1个月,从钱某这里买猪肉的一个面结店老板就来告诉钱某,说自己的面结在被工商抽查时发现胭脂红超标。

钱某一听,心里也明白,这显然和他的猪肉有关系。但这边想到自己越来越好的生意,他还是选择铤而走险。

2012年12月初,面结店老板供出了肉来自钱某的肉铺,不久,钱某在作坊里制作猪肉时被破门而入的民警按倒在地。

这时,钱某后悔已经来不及了。据钱某估计,在短短的3个月不到的时间里,自己卖出去了将近10万元的猪肉。这些猪肉全部卖到了江东的各个菜场。

三兄弟

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

昨天,钱某等人为他们制假的行为吞下苦果。

江东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钱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为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

法官解释说,虽然在美国、加拿大、挪威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胭脂红,但中国、欧盟、日本等国允许在食品中添加胭脂红,但对其使用范围和最高使用量都有严格规定。

所以胭脂红在我国是不算有毒有害物质的。而钱某用给猪肉添加胭脂红,实质就是以次充好,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那么添加了胭脂红的猪肉靠肉眼怎么分辨呢?怎样才能买到新鲜无添加的猪肉呢?

记者了解到,首先,添加了胭脂红的猪肉一般颜色会特别鲜艳,感觉不自然,甚至皮和脂肪部分也有些红。而实际上,猪肉的瘦肉部分一般颜色是淡红色为多,时间长了才会变成暗红。再则,排除颜色不说,还可以按一下猪肉,如果富有弹性不黏糊,一般是比较新鲜的。

最后,闻一闻是否有异味,如果有异味,那肯定是不新鲜了,颜色再鲜艳也不能买。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敲定 监管链将可全程追溯
下一篇文章:姚明回应:汤臣倍健对外宣传资料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