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一包无证炖鸡鸭难倒两部门 厦门一市民打官司讨说法
来源:腾讯网    更新时间:2014年03月06日    关注度:     【字体:

一包无证生产的炖鸡鸭,两个政府部门都管不了?消费者刘育能买到没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后,发现自己投诉无门。

  他向质监局投诉时,质监局回复说,天麻炖鸡鸭并非食品,而是农产品,不归质监局管。但是,他去找农业局时,农业局又说,这是加工食品,不归农业局管。

  无奈之下,近日刘育能只好将质监局告上法庭,并将农业局列为案件“第三人”,同时被列为“第三人”的还有生产厂家。

  导报记者获悉,这一起特殊的维权案将于今天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买到了无证产品

  2013年7月27日,刘育能在莲坂附近一家商场购买了一批预包装食品,总价1332.7元。这些食品全是“福老太”牌,包括天麻炖鸡鸭、排蹄汤、鸡鸽汤和养血汤等。“我买完后,一看这些食品的包装,发现都没有生产许可,就是无证生产。”刘育能说,他认为,既然是无证生产,就不应该允许上市流通,更不能卖给消费者。“食品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而无证生产隐患是很大的。”因此,刘育能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厂家。

  经过多次咨询,刘育能先是向质监局投诉称,“福老太”炖鸡鸭等食品的生产商、福建永泰几何工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不安全食品。

  投诉 找不到主管部门

  但刘育能没有想到,质监局答复说:“你反映的炖鸡鸭、排蹄汤等都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也就是说,这些预包装食品是农产品,并非食品,所以,也就不归质监局管。

  既然是农产品,那就找市农业局投诉吧。可是,刘育能的投诉在市农业局也同样得不到受理。市农业局答复他说,此类经过加工的农产品成分,已经不属于农产品,属于食品,应归质监局管。“不就是一包炖鸡鸭的事吗?怎么这么多个政府部门都管不了?”对此,刘育能既不满又无奈,为此,他投诉到了市纠风办。

  去年年底,市效能办还召集了几个相关部门专门召开一个协调会,会上各方仍然争执不下,意见不能统一。

  令人意外的是,针对炖鸡鸭归谁管的问题,市质监局和市农业局都特意专门向省质监局和省农业厅请示,得到的批复也都是“不归本部门管”。

  官司 一定要讨个说法

  无奈之下,刘育能只好打行政官司,将市质监局告上法庭,并将市农业局和生产厂家都列为“第三人”。

  “农业局说不是农产品,质监局又说不属于食品,但是,这些东西那么多消费者在吃,总要有个部门管,否则怎么能让人吃得安心呢?”刘育能起诉说,“福老太”牌食品调味料属于《实施QS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目录》调味料QS认证许可的范围,依照相关规定,可以纳入到食品发证范围。

  由于厦门市质监局针对刘育能投诉作出的回复中明确答复说,“福老太”牌炖鸡鸭、排蹄汤等汤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范围,所以,刘育能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市质监局作出的这一回复违法无效。

  刘育能认为,市质监局的复函违反《立法法》第79条规定,而福建省质监局的回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违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回应 非食品也非农产品?

  天麻炖鸡鸭产品究竟归谁管?近日,导报记者也分别咨询了市农业局和市质监局。

  对此,市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说,此类产品属于加工产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它不属于农产品。

他还举例说,比如中药,药草是属于农产品,但制成中药就不是农产品了;再比如,水果是农产品,但水果罐头就不是农产品。同理,天麻炖鸡鸭的成分当中,有一部分是农产品,但混合后就不是农产品了,也不归农业局管。

  该工作人员也说,像这样的混合食品确实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这么多东西加在一起,哪些可以混合,哪些不能混合,哪些东西混合在一起,吃了可能会有不良反应,这确实需要有政府部门介入管理,负责审查”。

  当导报记者问到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查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农业部门没有这样的专业人才储备和技术力量,质监局是有这样的技术力量的”。

  市质监局的相关人员则说,“归谁管”现在不好说,他们认为不归质监局管,但既然已经进入法院了,就应该尊重司法,等法院判决认定。

  省质监局:这是农产品

  在省质监局给市质监局的答复中说,上文所述的天麻炖鸡鸭等产品虽然经过分拣、包装,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和化学性质,仍然符合农产品性质,符合农产品的界定,且包装内的赠品配料还包含了可用于保健食品,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天麻、当归、党参等物品,因此,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省农业厅:那是加工品

  省农业厅给市农业局的批复则有不同看法,批复中明确说,“福老太”牌天麻炖鸡鸭产品不属于农产品,也不在农业部门的监管范畴内。

  天麻炖鸡鸭等产品主要成分包括枸杞、山药、天麻、当归、党参等等,成分大部分为食药同源物品或药用保健食品,都不属于农产品。而且,该产品将多种物质进行配比混合,是一个加工的过程,已经属于加工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定义,食药同源的物品属于食品。

  专家说法

  食品安全谁监管?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我认为,天麻炖鸡鸭属于质监局通过许可管理的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重点要区分的是“食品”和“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要区分的是“初级产品”和“加工品”。

  而天麻炖鸡鸭预包装食品显然不是“药品”,而是“食品”,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食品的天麻炖鸡鸭是“初级品”还是“加工品”?其实,多种农产品按照一定的配比放在一起,加上其它成分,显然已经不再是“初级品”,配比的过程是加工的过程,而天麻炖鸡鸭这类加工后的农产品应该属于食品。

  本案中,农业局和质量监督局对各自是否有处罚权发生争议,应向共同的上级机关报告,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主体。当然,各自向自己的上级机关寻求指导,也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各自的上级机关无法解决处罚权的冲突问题。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陕西最大制售假冒保健品案开庭 涉案金额590余万
下一篇文章:杭州一食品厂制售假冒名牌调味品流向市场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