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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有毒食品案宣判 6被告分判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4年01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原标题:5起有毒食品案集中宣判

  低价批发添加了非法成分的保健食品,再通过小超市、便利店等渠道高价销售。日前,市一中院集中宣判5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名被告人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非法添加抗疲劳成分

  20日上午10时,5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6名被告人被陆续带入法庭。这5起案件均为2013年北京警方集中打击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保健食品系列案件。行为人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美国黑金”、“植物伟哥”、“都邦”等保健食品,通过成人用品超市、便利店、药店进行销售,并宣称能提升性功能。

  经检测,上述食品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令禁止添加的非法成分,虽然具有抗疲劳功能,但是极易使人产生兴奋感,长期服用会损坏身体机能。

  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5起案件6名被告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做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通过便利店隐蔽推销

  一中院承办法官宋振宇介绍,为了躲避监管部门的查处,这些涉案人员均通过成人用品超市、便利店、礼品店等私人经营的小型购物场所进行销售。经营者往往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如直接向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推销,并不做其他明显的宣传。

  近三年来,市一中院辖区各基层法院共审理食品安全类案件147件,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95件,占65%。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案占九成。

  法官表示,此类涉保健品案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生产成本低廉,不含任何营养成分。比如号称冬虫夏草片的保健食品实际成分只有淀粉、糖浆和水,在改善睡眠类保健食品中添加镇静剂或催眠药,在减肥类保健食品中添加利尿剂或兴奋剂,并以见效快、功能强为由售以高价。在昨天宣判的5起案件中,批发价10元一盒、每盒6粒或12粒不等的保健食品,往往卖到20元一粒。

  销售毒害食品可判死刑

  201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法修正,加大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2013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增强了对此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可操作性。

  宋振宇法官介绍,刑法修订前,该罪名最轻可以单处罚金及拘役。法律修订后,取消了单处罚金及拘役,构成该罪名的行为人最轻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量刑上,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轻伤或功能性器官损害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受害者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参照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认清标识对症下药

  对于保健品,广大消费者往往存在两种消费误区:一是将保健食品替代药品,二是将保健食品替代食品。实际上,合格的保健食品虽有一定保健功效,但并不具备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同时,保健食品在使用中有适宜人群的限制,也不含全面的营养成分,功效往往被夸大,不少服用者甚至产生了依赖。

  法官建议,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当首先选择大型购物场所购买,以便在经营环节多把一道关。其次,在购买时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识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都要有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和“卫进食健字”标识,这样才能保证所购买的是经过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动物或人体试验后批准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上还须注明不适宜人群和禁忌,并标注在产品包装的说明书上,广大市民在选购时应当“对症下药”,注意是否适合自己使用,并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记者 孙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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