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湖南商贩制“硫黄干辣椒”获刑10个月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13年12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原标题:湖南商贩制“硫黄干辣椒”获刑10个月

    近日,因使用工业硫黄熏制干辣椒的被告人范某雄、范某在湖南汝城县人民法院接受审判,被告人范某雄、范某均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外务工的范某雄,抱着回乡创业的梦想回到了家乡汝城,在与同样是在外务工归来的表兄弟范某商量以后,二人决定租用村里的老礼堂用于生产干辣椒。为了使生产出来的干辣椒色泽鲜亮、容易保存,二人决定采用工业硫黄熏烤的方法进行干辣椒的生产。

  案发后,当地公安民警在二人用于干辣椒生产的礼堂内依法扣押了黄色晶体状物品7.3公斤以及干辣椒成品2300公斤。经鉴定,扣押的黄色晶体状物品为合格的工业硫黄;扣押的干辣椒成品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雄、范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雄、范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被告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广州一食药监干部向药店放债收高息敛财获刑
下一篇文章:自来水勾兑百万瓶红酒销全国 两主犯获刑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