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周斌文/图
“商评委裁定前后矛盾,至少有10处错误,这是极为罕见的,应当纠正。”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苏稻)的代理人说。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代理人立即回击道,苏稻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模仿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商标的嫌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北稻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但被苏稻阻挠,目前仍在复审当中;但苏稻注册“稻香村”新商标,同样由于北稻的干预未成功,遂起诉,要求商评委撤销裁定,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12月9日上午,这起以苏稻为原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北稻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商评委裁定新标不予注册
商评委认为,涉案商标的“稻香村”文字,与北稻公司注册的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字体极为相似,属于近似商标,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北稻公司使用的商标表现形式已经长期使用,有较高知名度,这种经过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涉案商标如允许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最终,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商评委代理人称。
北稻代理人拿出“稻香村”三字的书法题字等证据作证。该代理人认为,苏稻刻意抄袭模仿,是为进军北京市场的恶意注册。
“苏稻所申请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沿用了清朝建店时苏州老店的字体,扇形也是清朝当时流行的,与稻香村的历史底蕴相符。”苏稻代理人回应说,2004年,原苏州稻香村和保定稻香村等企业发起成立苏州稻香村,并从保定稻香村受让了其于1982年、1988年在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并长期使用该商标。“此次申请注册,实际上是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与原有商标相似的商标,是延伸和保护性注册”。
“2006年以来,苏州稻香村一直在使用该商标,已经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苏稻代理人同时提交当时的印刷品、销售单等予以证明。
“原告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无效的。”商评委代理人称,北稻1996年注册的商标才是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北稻代理人举证说,通过对市场调查,苏稻在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实际上已经造成市场混乱和公众混淆。
苏稻代理人提出,北稻1996年注册的是“问题商标”。因为糕点、月饼和元宵、粽子为类似商品,在1982年、1988已在糕点、月饼上注册“稻香村”商标的情况下,1996年就不应该在类似产品上注册近似商标。
“1996年申请注册时,我国商品较为单一,群众对商品区分明确,如今企业都在进行综合生产,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都在生产月饼、糕点、元宵、粽子,消费者实际认为这些商品是相似的。”北稻代理人解释说。
哪个“稻香村”拥有在先权
“苏州稻香村在先拥有稻香村字号权、注册商标权、未注册驰名商标权。”苏稻代理人说。
据介绍,苏州稻香村店开业于1773年(清乾隆38年),至今已经有240年历史。清光绪年间传到北京、保定等地,史称“南店北开,南味北传”。抗战时期,北京、保定稻香村均关门倒闭,唯有苏州店保留并一直经营至今。
“1983年,苏州稻香村荣获江苏省优质食品称号时,北京稻香村公司还没有成立呢。”苏稻代理人说,苏稻分别于1999年和2004年被当时的国内贸易部和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苏稻是稻香村这一老字号的合法承继人。
北稻代理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北稻也在同一时间被国内贸易部和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
商评委代理人提出,北稻在糕点、月饼等商品上具有在先权,因为1999年北京工商部门认定北稻为著名商标,使用商品包括糕点、月饼等。苏稻公司虽在糕点等商品上受让在先取得的商标,但原商标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以及图形外框组合而成,与涉案商标差异较大。
在苏稻代理人看来,北京工商部门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他分析说,北稻1984年成立,此时苏稻已注册商标;北稻2003年以来作为原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便是承认苏稻注册商标权,认可自己在糕点等商品上没有在先权,其使用稻香村商标获得的声誉均归属苏稻。
“实际上,北京稻香村成立后长期不生产糕点、月饼等,也就不可能在这些商品上拥有在先权利或权益。”苏稻代理人说。
“稻香村作为原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使用时必然会单独使用文字,限制原告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实际。”苏稻代理人表示,稻香村商标注册、使用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商评委认定北京稻香村在元宵等商品上有在先权,苏州稻香村所申请注册商标为类似商品的相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北稻代理人表示。
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