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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毒豆芽案公开宣判 20余被告人获刑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更新时间:2013年09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记者 计思佳 宋腾虎 通讯员 阮依娜  

  阅读提示 | 9月22日至9月25日,宜阳县法院先后对17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提起公诉的案件作出判决,20多名被告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9个月,并处罚金1万-3万元,禁止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 | 旺季一天卖500斤 最高获刑9个月

  据介绍,这17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居住在乡村或城乡接合部,在自己家中从事豆芽生产,到邻近的村庄或城区出售。“他们为牟取更多利益,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质检总局明令禁止的6-汴基腺嘌呤和氯苯氧乙酸钠的1+1特效豆芽丰产素、豆芽生长调节剂、高效豆芽速长剂及无根素、漂白剂等食品添加剂。”

  “6月份公安局对生产、销售毒豆芽进行了集中查处,这20多人都是在那次行动中纠察出的,他们的立案和起诉时间都比较近,因此这几天宜阳法院都进行了宣判。”办案法官介绍说。

  记者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其中有一对销售毒豆芽的夫妻,2005年以来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由丈夫在家中从事豆芽生产,妻子在宜阳县段村市场摆摊贩卖,旺季每天生产、销售豆芽四五百斤,淡季每天生产、销售豆芽也有二三百斤。还有一名被告人胡丽(化名)更是生产、销售毒豆芽的老手,从1999年开始,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每天销售数百斤毒豆芽。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等20多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至9个月,并处罚金1万-3万元,禁止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警示 | 加大力度处罚食品安全犯罪 切勿触碰“高压线”

  随后,记者就此采访了洛阳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磊,他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此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取消了拘役的法定刑,把该罪的最低法定刑提高为有期徒刑,加大了惩处力度;二是取消了单处罚金等规定,只保留了并处罚金制,有利于克服单处罚金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更是规定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可判死刑。这条死刑的‘高压线’反映了国家用‘重典’整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郭律师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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