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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传统食品的保护”规定
来源:中国医药报    更新时间:2013年08月06日    关注度:     【字体:

  □ 江苏省东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侯爱平

  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结合监管实践,笔者就该法修订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需要增加修订的内容谈点认识。

  修订工作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是有利于强化对食品领域及食品监管领域多发、高发违法犯罪的打击、惩治,切实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普通百姓安全权益。

        二是有利于从总体上保证全国食品安全,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和法制保障。

  三是有利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各环节秩序,推动和强化全国范围内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是有利于我国传统食品(包括传统名食、民族食品)及其传统工艺的传承、发扬,保持我国食品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促进传统食品(特别是传统名食)的知识产权保护。

  修订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两个重要文件精神要求,为全国实行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安全性、有效性统一监管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国务院“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影响食品和食品安全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监管理念、完善顶层设计,着力推动覆盖全国的五级(国家、省、市、县、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四级(国家、省、市、县)食品检测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精神,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降低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推动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罚;另一方面,像醉驾入刑那样,对食品安全问题也应下重拳、施重典。同时,严惩食品药品渎职犯罪,着力遏制食品药品领域特别是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易发、多发、高发的势头。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国外食品立法(特别是欧盟、美国、韩国食品立法)经验的借鉴。如许可方面,可以借鉴韩国《食品卫生法》的做法,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企业还是食品进口企业,都必须对生产和进口的食品实行事先申报、登记,获得许可后,方能上市销售。

  五是鉴于我国食品生产的环节众多和食品经营的小而散十分普遍,分别制定、出台《食品生产规范》和《食品经营规范》加以配套。

  应当明确和细化的方面

  一是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和履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内容,细化其综合协调职责要求。

  二是明确和细化农业部对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求。

  三是明确和细化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职责要求。

  四是应当明确和细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在食品安全监管分工协作中的职责要求,从法律上、制度上避免和杜绝推诿、扯皮,共同维护国家机关权威和法律尊严。

  建议增加的章节、内容

  一是增加“传统食品的保护”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传统食品的概念、定义;传统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规范性要求;传统食品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等。

  二是增加“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上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报告》”的内容要求,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满足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扩大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面。

  三是增加“对国家、省、市、县四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时发布‘食品安全警示’”等的规定要求,如频次上“每年发布不少于一次”,发布时间“在掌握的第一时间内”等等,防止和克服监管部门的“懒政”或不作为、慢作为。

  四是建议“启动我国首部《中国食品大典》的编纂工作要求,以此规范和统一我国众多的国家食品标准”的内容要求。

  需要配套的法规及相应工作

  一是建议借鉴和参照药品管理的模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卫计委依据《食品安全法》、结合我国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状况,分别制定、出台《食品生产规范》、《食品经营规范》,报国务院备案、批准后实施。这两个《规范》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形势要求,可适时修改、调整。如此,既可以保持《食品安全法》的相对稳定,又可以通过《规范》内容、标准的适时调整,让监管工作适应监管实践的需要。

  二是建议提请国务院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意见》,为加强对面广量大的农村、集镇和城市“五小”食品作坊、摊贩的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提请国务院责成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该《意见》,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本行政区的相应规章,形成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是建议尽早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为强化全国保健食品市场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四是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修订、公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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