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11名危害食品安全嫌犯被批捕
来源:湖北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8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原标题:11名危害食品安全嫌犯被批捕

  湖北日报讯 通讯员 花耀兰 周晶晶 王芳

  为了让生猪迅速增重,且肉质鲜亮更有“卖相”,给其注射药水后再大量灌水,使摄入的水分紧锁生猪体内。日前,武汉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两项罪名,对控制多个生猪屠宰点并向其售卖药水的犯罪嫌疑人陈德贺、闵忠黎批准逮捕,同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9名给生猪注射药水的非法屠宰点老板和主要实施者。这是《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武汉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生猪检出“沙丁胺醇”

  6月7日,公安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陈德贺、闵忠黎直接经营的1个屠宰点、间接控制的5个屠宰点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未屠宰的生猪240余头以及已屠宰的部分猪肉。经检测,这些生猪及猪肉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使用的药物“沙丁胺醇”。当日,公安干警还从闵忠黎住处的冰箱内查获了5瓶用“果粒橙”、“可口可乐”等塑料瓶装着的红色液体,经鉴定,该液体同样含有“沙丁胺醇”成分。

  “沙丁胺醇”是一种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属农业部、卫生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畜禽养殖中添加的药物,食用过量对人体危害较大。

  经查,涉案屠宰点的猪肉被销往武汉市江岸区、江夏区、武昌区等多个肉制品批发市场,而后流入市内各农贸市场猪肉摊点。

  7月5日,案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

  神奇药水提升“卖相”

  检方获悉,今年5月,陈德贺、闵忠黎租用了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一家拥有生猪屠宰证的正规食品公司场地,聘请郭某等人屠宰生猪。陈、闵二人分别与李长华、张建军、熊衍龙等私设屠宰点的老板商定,每宰杀一头生猪,收取30元到40元“保护费”,由陈德贺出面协调关系,保证这些屠宰点不被有关部门查处。

  李长华、胡国保等人还找到陈德贺,说要购买一种据说能让猪迅速增肥且肉质好看的药,陈德贺将此事交办给闵忠黎。闵忠黎通过老乡以800元一瓶的进价购买了这种“神奇”的淡红色药水,再通过陈德贺以1000元一瓶的价格卖给李长华、胡国保等人。

  案发后,据李长华等人交代,猪被注射了药水后会拼命喝水,然后倒地不起,而且喝进去的水会凝固在体内,使猪肉的颜色看起来非常鲜亮。采用这种办法既增加了猪肉的重量,可以多卖钱,又提升了猪肉的“卖相”,可谓一举两得。据称,被注射药水的生猪每头可增重6至7斤。

  司法解释明确入罪门槛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一些无良商人为了一时利益,在行业“潜规则”的怂恿下,不惜损害百姓健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今年5月3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和刑法有关内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类行为,并不要求有危害后果的产生即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有证据证实陈德贺、闵忠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两人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提供重要帮助,情节严重,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应数罪并罚,遂以这两项罪名将二人批捕。同时,检方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捕了另外9名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的屠宰场老板及主要实施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就凉茶“销量”广告语 王老吉起诉加多宝
下一篇文章:长沙1商贩用硫磺熏出数万斤“毒辣椒”被批捕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