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病死猪肉加工后销往汤粉店 七位涉嫌人员被公诉
来源:法制日报 游春亮 何文艳 郭劲航    更新时间:2013年07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病死猪肉加工后销往汤粉店

  深圳七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公诉 

  深圳市一对夫妻组织一批人(其中包括一些未成年人)使用低价购入的病死猪肉,加工成猪肉丸、猪肉饼在农贸市场进行销售。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这对夫妇黄某亮、谢某梅及张某任、黄某斌、谢某平、张某、张某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公诉。

  该案系今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专项行动的重大案件,也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经营数额纳入量刑幅度的典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亮、谢某梅夫妻自2009年11月起,在深圳市宝安区农贸市场东二区004号档位销售自己生产的猪肉丸、猪肉饼,组织黄某斌、谢某平、张某、黄某宇(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陈某钦(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黄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宝安区臣田村东39号的加工厂,使用低价购入的病死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加工猪肉丸、猪肉饼,以日均约100公斤的产量销售了人民币108万元的有毒、有害肉丸、肉饼供他人食用。其中,黄某亮为该加工厂老板,负责购入不合格猪肉并全面负责生产、销售;谢某梅负责组织生产,并将肉丸、肉饼拿到其位于宝安区农贸市场东二区004号的档口进行销售;黄某斌、黄某宇、谢某平、张某、黄某、陈某钦负责肉丸、肉饼的具体生产。谢某平、张某、黄某斌还负责将肉丸、肉饼送到宝安区银田工业区两家洪老七汤粉店、西乡街道榕树路25号的原味汤粉王、鹤洲村商住楼二栋的普宁明记原味汤粉王等餐饮单位,以及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渔业旧村福中福市场内的伟记肉丸店。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张某任自2011年9月开始捡拾病死猪,并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华星光电厂对面的地下屠宰点进行屠宰,然后以每斤4元的低价售卖给黄某亮和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的加工厂制成肉丸等食品。被告人张某智帮助张某任送死猪肉到黄某亮、万丰村肉丸加工点处。

  2012年10月17日,民警根据举报,将上述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鉴定,从民警扣押的猪肉中检出:莱克多巴胺、四环素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间二甲嘧啶超标并且含有蓝耳病病毒、圆环病毒、猪瘟病毒、伪狂犬病毒、沙门氏菌。

  鉴于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属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情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主犯黄某亮、谢某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何文艳 郭劲航)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过期月饼添“料”回炉 5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下一篇文章:毒饺子案公开开庭审理 疑犯不满工资待遇3次投毒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