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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批发商贩卖“注水又注药”猪肉 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
来源:现代快报    更新时间:2013年07月26日    关注度:     【字体:

两名供货商分别获刑14年6个月和15年

  这是江苏近年量刑最重的食品安全案,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

  这是一起因菜场卖肉的小刀手举报,引出的一起食品安全大案。今年40多岁的厉某曾是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板,从2009年开始,就在南京江宁做猪肉批发生意。从2011年6月,他从苏北某地购买注药和注水的猪肉到南京销售。

  不久前,厉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刑15年,公司罚金900万元,本人罚金20万元。上游供货商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主要负责人获刑15年,公司罚金3000万元,个人罚金50万元。这是近年来,因食品安全犯罪,江苏判刑最重的一例。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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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市场

  销售注水肉

  每天凌晨一点多,南京江宁某肉类批发大市场热闹非凡,南京大部分菜场销售猪肉的“小刀手”都会到市场批肉。而肉的品相和品质,以及批发价格,是小刀手们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

  从2011年6月开始,有小刀手发现,其中一家叫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厉某批发的肉,品相、颜色比其他批发户的肉都好看,而且质感较强。如此一来,厉某家的生意比其他批发户好了很多,每天只要他家的冷冻车一到,小刀手会蜂拥而去,抢着到他家批猪肉。而批回的猪肉,因品相好看,也颇受市民的欢迎,在菜场很快就卖光了。

  后来,有小刀手发现,从厉某家批来的肉,水分含量很重,有时候甚至能看到水滴出来。用手摸上去,却又粘糊糊的,而且瘦肉相对较多。其实,从2011年春节开始,厉某就从位于苏北某地的江苏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进猪肉。厉某听到小刀手的反映后,就询问了供货商负责人张某。因厉某和张某关系不错,对方就告诉他,肉是注药和注水了的,对人体并无毒害,只是品相好看一些,让他放心卖。

  后来,一位来自苏北的小刀手向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举报了此事。

  至此,一桩食品安全大案被牵出。

  突查

  注水没查出

  却查出“瘦肉精”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提取了厉某供货商张某位于苏北某地厂里准备销往南京的猪肉,同时还提取了厉某在江宁某批发市场的猪肉,送到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

  经检测,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从苏北某地张某厂里抽取的猪肝样本,以及从厉某南京江宁某批发点销售的猪肉中抽取的样本,均检测出“沙丁胺醇”,也就是俗称的“瘦肉精”成分。检测报告出来后,2011年10月20日,南京和苏北某地执法人员联手,分头行动,一方面控制了厉某正在南京销售的猪肉以及账本;另一方面对张某的屠宰场进行了临时控制。

  很快,警方控制了厉某和供货负责人张某以及公司的另外一位高管。警方在张某的屠宰场内,抓获了5名河南籍男子,并缴获了丢弃的给猪注药和注水的工具。从丢弃的工具现场泥土和水里均检测出了“瘦肉精”成分物质。

  内情

  注药现场只有5名外地人能入内

  警方侦查发现,张某当时是“江苏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张某丈夫的舅舅王某是该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早在2011年3月份,张某就提议在宰杀前,给猪注射水和葡萄糖,这样饲养一段时间宰杀后,肉品的卖相很好。为了增加利润,张某后来就跟王某商量,找来4个河南人,给公司临近宰杀期的猪注药注水。不过,在操作阶段,注射的葡萄糖变成了“瘦肉精”药水。

  而据负责注水的杨某供述,从2011年4月到10月,他应张某的要求,带着4个河南人,在王某负责的公司给活猪注药注水,每头猪注射3毫升药水。他们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公司管食宿。

  注药后的猪肉品相好,而且,注药之后,猪喝水多,这样在宰杀后能增加重量。而注射的药则是张某提供的,药物里到底是什么,杨某称他也不知道。除了注药外,杨某他们还负责对生猪注水。每天注药注水的猪在100头到200头之间。而每个月需要给待宰杀的猪注药注水20多天。

  王某公司规定,给猪注药注水的车间,只有杨某等5名外地人能进出,公司其余人员一律不得靠近。据王某公司的员工透露,因为公司雇佣了很多本地人,王某担心本地人走漏风声,所以才不让他们靠近注药注水的车间。

  案值

  2万多头猪,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

  办案人员在王某所在的公司查获的销售清单和销售情况统计表显示,从2011年4月到2011年10月,王某销售给厉某的猪肉价值共计4864.374774万元。后来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来看,厉某涉及注药注水阶段购进的猪肉主要是从2011年6月到10月,涉及2万多头猪,涉案猪肉价值在3571.8178万元,其中一半以上超过1700多万元的猪肉被认定为注药注射,掺假、掺杂,构成了销售伪劣食品罪。

  而在法庭上,厉某辩称,他虽然知道销售的猪肉是注药注水的,但并未直接参与和实施,也不知道注射的是何种药物和多少水量,不存在故意销售问题猪肉。同时,他从王某公司购进的猪肉,均有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以及永增公司出具的瘦肉精检测报告等文件。所以厉某认为,在这一件事中,他是无罪的。

  后来警方调查发现,部分证明是王某等人采取手段,弄虚作假,欺骗下游客户得来的。

  量刑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获刑15年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厉某明知王某公司的猪肉存在注药注水问题,仍继续购进并销售,其中超过1700万元的猪肉有问题,已构成了销售伪劣食品罪。厉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获刑15年,罚金20万元,同时公司罚金900万元。

  案件宣判后,厉某不服提出上诉。不久前,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考虑到厉某确实不知道自己从王某公司那边购进的猪肉是注的何种药物以及注水量,所以才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刑。因涉案金额巨大,所以判处有期徒刑单刑最高年限15年。

  另据介绍,涉案的供货商王某和张某被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案处理,分别获刑14年6个月和15年。其中王某被处罚金40万元,张某被处罚金50万元。而两人所在的公司罚金3000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近年来,全省因食品安全方面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厉某和张某是刑期最长的,而且罚金也是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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