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云南“桥香园”兄弟对簿公堂 家族企业通病引关注
来源:中国新闻网 王艳龙 李舒源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18日    关注度:     【字体:

 云南知名米线企业“桥香园”江氏兄弟为“一碗过桥米线”红利对簿公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1988年,江勇和江俊兄弟俩在昆明创建了“桥香园”过桥米线店,经过10余年努力,将街边小吃店发展成为资产达千万元的连锁店。2002年,兄弟俩人订立了《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明确了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资产为二人所创,其所有资产兄弟俩各享有50%。以后的几年里,“桥香园”走出了云南,业务扩展到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形成资产上亿元的云南省著名企业,兄弟间也因经营理念、分红等产生严重纠纷。

  法庭上,哥哥江勇称,2008年8月,弟弟江俊与其他人成立了“云南江氏兄弟桥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拒绝给予本应分配给他的“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在昆明所开店的红利3184万余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确认江俊2002年所立的“声明”以及其随后起草的“协议”有效,并确认兄弟俩各占50%的份额共同共有并合伙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的合伙关系合法有效。

  江俊及其代理人认为,江勇是自己聘请的一名高管,两人没有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和债务,与江勇签订的“声明”和“协议”的性质为赠与,且未经江俊的妻子金艳碧同意,属无权处分。

  江俊及其代理人还表示,当时确立“声明”是担心坐飞机出意外,哥哥对自己的经营理念不认同,后来江勇在2002年至2006年离开了公司。重新回来后,江勇在2011年闯入他家中威胁自己的儿子,并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故应请求法庭驳回江勇的要求。

  在3个多小时的审理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但最后时刻,江俊陈述称“今日对簿公堂,我心情很复杂,希望手足之情还在,也希望‘桥香园’继续发展壮大。”使兄弟之间争论得以缓和,同意调解。据此,法庭表示将择日组织庭外调解。

  “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家族矛盾上升为了企业矛盾,是家族企业的通病。”华中农业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曾光说,家族式的运作体制在企业发展壮大以后显得“水土不服”是现代企业与人情的冲突,要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须走现代企业之路,例如上市、委托代理等。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人孙文杰律师认为,“桥香园”兄弟对薄公堂实际上是典型的中国式家族企业在管理中意见不一致所造成的结果。这类企业因前期缺乏行之有效的章程及各类规范合同,壮大后容易出现相关利益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的问题。

  “作为云南最受欢迎的知名品牌之一,‘桥香园’案也为各个正在发展中的家族企业敲响了警钟。”孙文杰说,家族企业应该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控,重视企业规范化管理,协调并明确各利益方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完)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品犯罪呈现三个新趋势
下一篇文章:香港限带大米出入境已58年 带15公斤可监禁1年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