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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犯罪呈现三个新趋势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5月16日    关注度:     【字体: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法官、检察官在他们的微博微信中不断转发此消息。在近年来打击食品犯罪的行动中,身为司法官的他们亲历了此类犯罪的演变历程。

  从“小作坊”到规模生产:灰色产销链条形成

  食品犯罪发展至今,已经不再是几个人、一个作坊关起门来给食物做做手脚那么简单。

  2011年3月河南“瘦肉精”案件曝光后,经公安机关审讯,查清了该案非法制售网络:加工源头到主要销售窝点,到次级分销窝点,到“瘦肉精”使用者,再到加精猪流向地。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从办理的14件食品“黑作坊”案件中发现,隐藏于城市中的“黑作坊”,通过低价吸引周边的菜市场、小食店、工厂食堂等结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一条固定的食品灰色产销链。

  5月3日,两高有关负责人解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热点问题时谈到:这种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互相配合又相对独立,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很少留下证据,给追查源头犯罪设置了重重障碍。

  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必须加大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力度,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从直接掺假到使用“高科技”:发现认定造假更难

  食品犯罪的作案方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更趋隐蔽。犯罪分子由过去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转而采取技术手段从有毒有害物质中提取“食品”;由过去主要在食品环节添加,发展到在食品生产之前的食品原料、饲料加工环节添加。

  六年前,南京检察官李勇办理了一起假酒案。李勇说,被告人往白酒里面加了微量的敌敌畏,就是为了让酒的味道更香更醇。对敌敌畏的鉴定不难,最后是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的。2012年,已任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李勇领衔办理了南京发生的“瘦肉精”案,对比五年前的假酒案,他不禁感慨食品作假手段翻新,“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认定难度越来越大。

  “‘瘦肉精’等对人体的毒害性不能立即显示,对于添加‘瘦肉精’的行为,我们是依据2002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的。”李勇说。2002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为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犯罪活动制定的。

  从“温饱型”向“保健型”延伸:造假黑手扩张势力范围

  李勇告诉记者,近年来,食品造假的对象有从肉、菜、米等食品向保健品、营养品扩张的趋势,不良商贩企图在混乱的保健品市场当中浑水摸鱼牟取暴利。

  杨涛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品”案,是2011年9月上海市闸北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杨涛经营的“减肥保健品”均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上海市闸北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营养品、保健品市场中的造假黑手已经为两高所注意。对于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不法行为,《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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