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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全市法院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来源:中国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314,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岛两级法院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食品安全犯罪高度重视,依法严厉打击。

据悉,2012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31件,对7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510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24人。从量刑情况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9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21人,重刑率20%,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

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益民介绍,食品安全犯罪多发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大多直接针对日常食品,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假药、劣药、病死残鸡、猪等。犯罪分子在历经多年经营后,形成原材料提供、初加工、深加工、批发、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所加工的产品则售卖于青岛市内外各地。

“青岛全市法院已建立案件专门处理机制,将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那些作案时间长、犯罪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高益民在发布会上说。

据了解,去年,就有多名销售注水猪的被告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2126一审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的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夫妇自20088月份至201112月份共计加工并销售病死猪产品1 065 369市斤,销售额5 086 305元,其中张某某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郭某某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另外两被告人万某某、孙某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均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万某某、郭某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312,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某、万某某、郭某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据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者,将最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青岛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证据审查标准,做到不枉不纵。同时在审理中区别对待,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主犯严厉打击;对那些跟风参与、处于下游的所起作用较轻的犯罪分子,以及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确保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高益民说。(记者 解传姣 实习记者 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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