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老人牵狗就餐 男顾客劝阻不成动手伤人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13年02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老太牵狗就餐男子劝阻不成伤人

  老人马某牵狗进入快餐厅,男顾客进行劝阻反遭辱骂,怒而动手伤人,许某近日以故意伤害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拘役四个半月。

  2012年9月的一天,许某在苹果园附近某快餐厅给儿子买早餐,恰遇马某将宠物狗带入餐厅,许某见状对其进行劝阻,谁知马某竟然张口便骂他,双方继而发生口角、拉扯。许某一怒之下用拳头击打马某面部,将其击倒,致马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偏重)。案发后许某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许某与马某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许某一次性赔偿了马某的各项经济损失,马某也对许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未采取正确方法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偏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被害人马某具有一定过错,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何欣)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湖南破获特大假劣保健品系列案 涉案金额3000余万
下一篇文章:老太太牵狗进餐厅遭劝阻反辱骂他人 被一拳打伤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