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危害食品安全无异于故意杀人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13年01月16日    关注度:     【字体:

  在14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各位委员普遍认为现在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要让食品安全管理成为常态。“危害食品安全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这是市政协委员张洪提出的观点。(1月15日《深圳商报》)

  当前有毒有害食品屡禁不绝,症结就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远远不敌违法收入带来的诱惑。

  对当前食品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可划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图财不害命,其二是图财害命。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图财而不害命的非法生产和经营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若说后者是令人厌恶的“老鼠”,前者则是夺命“老虎”。

  对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行为,只要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可以限定在经济违法领域内进行处罚。而对肆无忌惮的“老虎”,必须纳入刑事犯罪领域进行处罚。而当前,严重伤害消费者健康的经营行为一般均被当作经济案件来处理。对肇事企业的处理,也以废除经营资格、罚款、没收财产等经济处罚手段为主。这种处罚思路,是让涉嫌重罪的奸商享受了从轻发落的待遇。

  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农药、福尔马林等剧烈毒害物质,肯定会危及食用者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只不过是“急效”和“长效”的区别。这种常识根本不需要任何专业分析,制造和销售者清楚地知道,商品卖出去伤人或者杀人是肯定的,只不过,他们不关心那群不幸的人是谁。

  有伤人夺命的显然预见性,有伤人夺命的大范围犯罪事实,还埋藏着危害更多消费者安全的潜在犯罪动机和机会,况且,没有选择地“滥杀无辜”,不是比有目的、有对象的杀人更凶残、更肆无忌惮吗?“致命食品”有什么理由不以刑事犯罪来惩罚?乱象亟待重典治,对于毒害食品的经营者,无论他是个体户还是上市公司法人代表,胆敢让消费者中毒伤身,罚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抓就要抓得他牢底坐穿,执迷不悟还是幡然悔悟让他们在法庭上去领悟吧。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涉罪食品安全 四百余人被抓
下一篇文章:送奶工丢订奶费怕处罚 一走了之涉嫌犯罪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