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万静
将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设立专门章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了规范。根据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予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
据悉,继宁夏、上海和浙江后,黑龙江是出台规范管理小作坊、摊贩食品地方法规的第四个省。
根据条例的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应当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等等。
此外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对外公布,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据记者调查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三年有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法规仅有四部。大量的针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规范,是以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面目出现的。业内法律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第29条的授权立法条款,应该尽快得到落实。对此,本报今年8月15日六版刊登的《食品小作坊管理政府立法多人大立法少 食品安全法授权立法条款亟待落实》一文曾有详细报道。
如今已进入2012年年末,针对“食品小作坊管理地方立法任务未落实”的情况,还未改观。除了黑龙江省出台了将在明年2月实施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其他省份关于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地方法规何时出台仍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