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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违禁血豆腐 天津一男子获刑半年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9日电:被告人孙某因制作、出售甲醛浸泡的血豆腐,被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在西青区某村其租赁的房屋内,在无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制猪血豆腐,后在津南区某批发市场等处进行批量销售。2012年4月6日,孙某在批发市场内销售自制的猪血豆腐时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人员当场查扣未售出的经甲醛水浸泡的猪血豆腐5公斤,而孙某逃离现场。2012年4月26日,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亚南表示,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不了解食品安全标准是造成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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