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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馒头店压价竞争酿血案 夫妻店内一死一重伤
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昨天记者获悉,馒头店老板高明因同业竞争,将隔壁馒头店的夫妇砍成一死一伤。司法鉴定显示,高明作案时抑郁症发作,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市一中院因此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 

  ■引发命案 

  相邻店铺恶意竞争 

  去年6月9日凌晨2点,邻居发现经常半夜起来蒸馒头的李先生浑身是血倒在街上,从他的馒头店里还传出一名女子的惨叫声。另有目击者看到,一名男子骑在李先生妻子的身上挥刀乱砍。 

  警方闻讯赶到,经调查确定嫌疑人为隔壁馒头店老板高明,民警进入高明家,发现对方割颈自杀,已昏倒在地。经过抢救,高明脱离生命危险。李先生后被鉴定为重伤,他的妻子当场死亡。 

  据高明交代,他开的馒头店与李先生夫妇家的馒头店相邻,两家店为抢生意竞相压价,他的馒头店马上就要撑不下去了。高明说,由于生活压力大,那些日子他常失眠且心情烦躁。事发当天,他再次失眠便到外面溜达,恰巧碰到李先生半夜起来蒸馒头,他想和李先生说说生意上的事,但对方态度强硬,他便动刀行凶。 

  ■家属质疑 

  嫌疑人抑郁症发作 

  警方委托鉴定机关,对高明进行了两次精神病鉴定,结论均为,高明作案时为抑郁症发作,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死者家属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此案开庭时,公诉机关要求司法鉴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当时出庭的黄警官称,他们对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鉴定主要根据精神病检查结果,也参考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据此推断疑犯作案时是否精神正常。 

  死者家属反驳称,警方提供的材料未经法庭认定不能作为下定义的依据,不能据此给出高明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将被减轻处罚,鉴定结果能否被法院采信,直接关系到高明的生与死。 

  ■判决结果从轻处罚判处无期 

  最终,法院还是采信了高明的限制行为能力鉴定。法院判决认定,高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1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高明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因此对他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指出,高明的家属在案发后代被害人家属垫付了一部分抢救费用,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在对高明量刑时,这些情况也作为考虑因素。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高明无期徒刑。对此,被害人家属表示不满,他们再次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称不要赔偿,只要高明偿命。据悉,被害人家属已经准备提出上诉,并通过检察院进行抗诉。(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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