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夫妻销售“有毒”卤菜致食客中毒被判刑
来源:华西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26日    关注度:     【字体:

 隆昌县一对夫妻销售“有毒”卤菜,致使食客中毒,日前,隆昌县人民法院对出售“毒卤菜”的卖家作出判决。

  据了解,彭春燕、曹勇夫妇在隆昌县山川镇界牌村加工制作卤菜,并在山川镇农贸市场内摆摊销售。从今年2月开始,彭春燕为了提高卤菜的色泽和光鲜度,以便销售,便叫曹勇到县城购回有较强毒性的“亚硝酸钠”,添加于卤水中制作卤菜。7月10日上午,隆昌县的曾世贵从彭春燕处购买了1斤卤鸭翅膀回家,食用后,致其外孙子和外孙女食物中毒,当日送隆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脱险,三日后出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彭春燕、曹勇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故法院分别判决夫妻二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赖中一 记者 罗尹)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红酒想进店给宣传费 一酒店涉嫌商业贿赂
下一篇文章:兰州警方捣毁生产销售调料品黑窝点 调味品含防腐剂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