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3瓶假云南白药换来缓刑一年
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外购不明男子假药3瓶,准备以每瓶0.5元差价外销,却被药监部门查获,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阿健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被告人阿健在其任店长的中山市黄圃镇新明中路某药店内,以人民币0.5元/瓶的价格,向一名身份不详的男子(另案处理)购入了3瓶来源不明、标注为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2012年生产的云南白药(系内服外用),并将上述药品存放于该药店的药柜抽屉内,准备以人民币1元/瓶的价格予以销售。同年8月7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上述抽屉内查获上述3瓶云南白药,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同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阿健抓获归案。

  经药监局核实,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已于1996年12月19日变更为“云南白药集团文山七花有限责任公司”,原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云南白药”批准文号的注册批件同时注销,上述3瓶云南白药以假药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健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阿健归案后能如实供出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阿健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12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 分别获刑一年半至三年不等
下一篇文章:西安市公安局:蒋卫锁死亡系家庭纠纷引发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