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假冒注册商标制洋酒 三人均被判刑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一男子购买了灌装酒的机器及酒瓶、商标、包装等,雇佣他人灌装假冒品牌洋酒,由另一男子购进后销售。日前,制假者、雇员、售假者均被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刑。 

  被告人刘某、马某均为吉林省人;被告人郭某系河北省人。2011年7月到10月间,刘某购进灌装酒的机器及酒瓶、商标、包装等,雇佣马某在北辰区出租房内灌装假冒的芝华士、黑牌、红牌等品牌的洋酒。2011年10月,公安人员在刘某租赁的仓库、房屋内搜出大量洋酒、封盖机、扫码机,以及大量洋酒商标、瓶盖等。经鉴定,各类品牌洋酒7000余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及假冒厂名、厂址、外包装产品,市场价值153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自2010年起,多次从刘某及他人处购进各类假冒品牌洋酒,在滨海新区进行销售。2011年10月,公安人员在郭某租赁的仓库内查获各类品牌洋酒345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及假冒厂名、厂址、外包装产品,市场价值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马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系主犯,马某系从犯;郭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其仓库中查获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来源:北方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男子贩卖掺入亚硝酸盐卤菜致19人中毒获刑
下一篇文章:茅台起诉荣和烧坊侵权官司未了 被告反指其敲诈欲打“找酒”官司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