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女商贩双氧水泡干牛筋非法获利 半年加工上万斤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10日    关注度:     【字体: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郤海英)将工业用烧碱和双氧水兑入水中以浸泡干牛筋,后将制作好的牛筋销往麻辣烫店,获取非法利润。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冯某燕(女,湖南人,初中文化)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冯某燕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始,被告人冯某燕在其居住的中山市东升镇住处经营无证食品加工点,明知工业用烧碱(氢氧化钠)和双氧水(过氧化氢)对人体有害,为了增加水发牛筋体积和提高色泽度,将工业用烧碱和双氧水兑入水中以浸泡干牛筋,后将制作好的牛筋销往中山市小榄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大良镇等地麻辣烫店,获取非法利润。至2012年5月,被告人冯某燕共销售通过上述方法制作的牛筋约5000公斤,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3万元。

    2012年5月28日下午3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冯某燕,当场缴获牛筋1819.34公斤、工业用烧碱25公斤及双氧水30公斤。

    冯某燕供称,知道添加的氢氧化钠、双氧水是不能直接食用的,对身体有害,但其认为通过漂洗能将危害降低,所以不认为牛筋有毒有害,平时她都吃自己加工的牛筋,感觉没有什么不良反应,所以才敢把牛筋卖出去。"我非常后悔,为了增加水发牛筋体积和提高色泽度,才添加这些材料,为自己的无知而触犯了法律感到后悔。"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燕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冯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二、被告人冯某燕的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追缴;缴获的牛筋1819.34公斤、氢氧化钠25公斤及双氧水30公斤等物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南方日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茅台酒厂告同乡傍名牌 称被告商标侵权索赔20余万元
下一篇文章:茅台诉荣和烧坊侵权案昨日开庭 四大看点引关注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