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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前8月破获1902起食品药品犯罪案 嫌犯3527名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29日    关注度:     【字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28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三方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纪要》,今后,办案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对于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地沟油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命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即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该罪名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浙江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介绍,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49件,判处被告人共计261名。

  其中,2010年共审结16件,2011年审结36件,2012年1至8月则已审结97件。

  “这些数量还仅仅是审结案件数量,实际在审的相关案件数量还相当之多,另有许多案件还尚未移送到法院。”吴国宝说。

  而据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介绍,今年1-8月,浙江省共破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9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27名,分别是去年全年的8.9倍和7.2倍。

  “浙江食品药品案件数正迅速上升,且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犯罪案增多,犯罪手段科技含量上升,甚至有网络售卖、快递运输。”吴国宝说。

  冒充食用油的“地沟油”案件更是备受关注。但目前,对地沟油的检测却常令办案人员头疼。

  去年,浙江宁海警方查获了大量“地沟油”后送检,但对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警方所送检的10个样品中,只有两个样品不合格。

  丁仕辉表示,由于食品种类和添加物不明以及种类繁多,实践中检验无门以及无法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案件无法侦办的情况比较严重。

  丁仕辉说,警方在实践中还常遇到立案后因无法定性,导致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环节的情况。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施行。该修正案对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单处罚金,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等规定。

  但丁国宝表示,相关认定方法中如“查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通常难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

  他同时认为,由于取消了对相关案件罚金数额的限制,这给执法者所留空间过大,不利于法律适用统一平衡。

  经调研探讨,最终公检法三部门形成《纪要》共识。

  《纪要》对“地沟油”和“问题胶囊”犯罪做了界定,并专门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今年1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具了《关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毒性说明》,认定国家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64种非食用物质都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禁止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

  “被告人被认定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后,最高的刑事判罚为死刑。”丁国宝表示。

  记者注意到,《纪要》还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仍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许可证件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甚至广告宣传的,将被以共犯论处。

  此外,纪要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八)》所新增“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此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明确对被告人适用主刑的同时,处以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纪要》还特别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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