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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之争再受关注 法学专家力挺加多宝
来源:凤凰网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随着加多宝与广药关于红罐包装装潢侵权诉讼临近开庭,红罐保卫战引发媒体及公众的强烈关注,并引发法律界权威人士的深入探讨。

  2012年9月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牵头组织下,国内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学者40余人,齐聚北京,召开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问题研讨会”,就此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的学术研讨。

  对于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表示:“这个案件不是广药和加多宝的争执,更是一个公共事件。知识分子、学者应当是社会的良知,应该在专业领域发出专业的声音,提出专业的意见,把事实和道理讲清楚,这是读书人的公德,也是国民赋予我们的职责。”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和商标是独立、分离的

  研讨会现场,专家们经过法律、法理、国际判案经验等多个层面交流和探讨后,一致认为知名商品是加多宝生产销售的用红罐包装的饮料,其特有包装装潢与商标就独立、分离的,并受不同法律保护。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教授在会议发言中表示,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外观设计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在一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认为,商标是用于辨识不同商品的标识,包装装潢也可理解为是一个商标,二者是可以分开的,只是“王老吉”是注册商标,包装装潢是未注册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也认为,包装装潢与商标是有区别的,商标需要注册,包装装潢则没有这个要求。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来看,包装装潢是独立于商标之外的。“商标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是可以分开的,两者不能一概而论。”

  浙江大学法学院李永明教授认为,按照竞争法的规定,包装装潢归属于经营者,从这个角度看,包装装潢的权利应该属于加多宝,而根本无关“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多名权威专家的观点,可以清楚的判断,知名商品的商标与包装装潢是分离的,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当时,加多宝只是从广药租用了商标,而包装装潢是加多宝最先设计、最先使用,属于加多宝无可争议。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红罐属于加多宝

  正是因为加多宝独创的红罐凉茶包装设计深入人心,才导致广药推出红罐包装凉茶,意图抢夺加多宝红罐凉茶的市场,从而引发双方之间的红罐包装装潢权争议。为此,双方在今年7月都将对方告上法庭。

  那么,到底谁是红罐装潢权的真正拥有者?显然,既然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与商标分离,那么,广药收回王老吉商标,并不意味着拥有红罐包装装潢权。

  “根据‘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道理,谁付出了劳动,谁就应该取得相关的权益,”研讨会上,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认为,“红色的包装装潢权实际上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因为双方已经约定不能使用对方的颜色,而红色易拉罐是加多宝设计并做了大量投入的一个很重要的包装装潢,那么这个权益显然应该归属加多宝。”

  深圳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认为,“加多宝不仅打造了‘王老吉’商标,还打造了特有的红罐包装装潢,把‘王老吉’商标归还广药时,广药没有理由把分文没有投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包装装潢也一并拿过来归为己有。”

  而且,根据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公平原则,谁创造,就是谁受益,在广药没有付出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加多宝17年投入300亿艰辛创下的包装形象自然属于加多宝是毋庸置疑的。

  “加多宝依法拥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法的语境下主张权益,”陶鑫良教授认为,“广药集团要求“红罐”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如影随形地跟着‘王老吉’注册商标权利一起“返授”给广药集团,没有法律根据支撑,也没有法理依据支持。”

  而且专家认为,现在广药王老吉的红罐包装显然已经构成了侵权。“加多宝和广药过去只发生商标权许可,不涉及其他,”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晓海教授认为,“现在,广药也开始生产罐装凉茶,如果也使用与加多宝近似的包装装潢就容易造成混淆,应该禁止这种行为。”

  “这个案件不是广药和加多宝的争执,更是一个公共事件,是对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基本的道德和伦理提出的诘问,受到几乎全体国民的关注。”刘春田院长最后剖析。当加多宝自己设计、创造的、投入数百亿巨资培育17年之久的红罐面临竞争者没有底线的掠夺,“这不仅仅是一个诚信、公平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的安全、财产安全问题。”刘春田院长从整个社会的高度进行总结,并向我们每个人提出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我们将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是理性和谐,还是凶险莫测?”

  一石激起千层浪。由红罐之争引发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研讨会经过数十名权威专家的深入探讨,该法律问题在中国第一次有了如此清晰而深刻的认识,并将思考引向了深处。本次研讨会必将对我国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完善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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