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震惊全国地沟油案件今日审理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记者从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令人恶心作呕的泔水、餐厨废弃油,经过加工后竟“废物利用”,重新回到了餐桌上,震惊全国的“地沟油”案件近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4日开庭审理的是销售环节——正是从这一环节开始,“地沟油”从工厂的炼油设备流向了餐桌。

  被告人袁某是河南人,32岁的袁某是当地一家粮油商行的女老板。2009年6月,袁某通过大她10岁的另一被告人程某介绍,认识了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老板柳某,而柳某正是8月22日、23日法院开庭审理的“地沟油”案件生产环节的第一被告人。

  公诉机关称,通过程某的穿针引线,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袁某明知格林公司生产的油脂是由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成品油,仍大量购入并加价销往河南省新乡市、三门峡市等地的一些粮油经营部和食用油批发部,同时,袁某自己也将收购来的油经灌装零售给周边的工地食堂、夜排档、油条摊业主,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故对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据程某交代,她为袁某和柳某介绍业务往来,可以提取每车油约1000元的佣金。且她为柳某和格林公司搭的桥不止袁某一人,还为陕西的一家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李某介绍了柳某,柳某则于2011年6、7月将劣质成品油销售给李某,销售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程某明知是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劣质成品油,仍冒充食用油进行推销、居间介绍并从中牟利,也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庭上,袁某辩称自己收购柳某的劣质油并非销售往食用油市场,而是销售给饲料油市场,但公诉机关驳斥了这个解释。据查,当时饲料油的市场价约7700元一吨,而袁某从柳某处收购的油价格约为8200元一吨,再加上运输费用等,若销往饲料油市场,做的是亏本生意,只有销往食用油市场才有利可图。另外的人证物证也佐证了公诉机关这一论点。

  当公诉机关提到,两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千家万户的饮食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袁某和程某均为自己对“地沟油”危害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而后悔,并在庭上表示“我错了,我悔罪”。

  24日开庭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何蒋勇 徐小勇 李义山)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我卖的是饲料油,不是地沟油”
下一篇文章:股权纠纷祸起非烟资产 云南中烟两大平台惹“官司”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