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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月饼因标志不全索赔 法官倾情调解终达双方满意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焦作两名顾客在本地一家超市买了月饼后发现没有相应的标志,他们认为该月饼按分类属于预包装食品,应该进行相应的标志,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返还价款且支付十倍赔偿款。而超市却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月饼都是这样卖给顾客,并没有人提出异议,且超市具有生产、销售食品的相关资格证书,不同意十倍赔偿。这场买月饼引发的纠纷究竟如何收场?

  □东方今报记者 周欢欢通讯员 朱建锋 员娜娜

  顾客买月饼因标志不全索赔

  2009年10月3日,李立、张海涛(均为化名)在焦作市某超市购买了20盒月饼,价款共计3230元。当天,李立、张海涛认为该月饼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包装上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标志,便向沁阳市工商局投诉。当天16时40分,沁阳市工商局根据二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2009年11月13日,沁阳市工商局向超市作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本责令召回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立、张海涛认为月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便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回购物款3230元,十倍赔偿款32300元及交通费、打印复印费、误工费700元,共计36230元。

  超市同意返还顾客月饼原价

  该案诉讼到法院后,一审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二原告请求十倍赔偿,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且应当证明被告因违反该法的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超市返还原告李立、张海涛货款323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立、张海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二原告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焦作中院再审。

  法官倾情调解终达双方满意

  焦作中院审监一庭承办此案后,主审法官经多方渠道了解到李立、张海涛在此案之后又到河南省沁阳市等地诉诸法院数起类似案件。如果盲目下判决,虽然满足了当事人的诉愿,但势必会在当地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分别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给双方当事人进行法理分析,并引导当事人站位更高的格局对待此案。一方面对二原告耐心释法析理,向其释明为社会公益打假的精神可嘉,但要依据法律办事,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要单单看法条表面而误解法律本意和法院判决。

  另一方面给超市做工作,让其明白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主体,不仅要谋求利润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要注重自己肩负着更重要的社会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并履行完毕了调解协议:超市同意一次性支付李立、张海涛8558元,并承担法律诉讼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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