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称不知道硼砂有毒,剩肉照给儿子吃
6月18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对中山首宗售卖硼砂猪肉案进行一审宣判,3名被告人谢某崇、张某容、郑某水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处以一年六个月、一年以及一年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三家肉档猪肉硼砂超标
经审理查明,2011年起,被告人谢某崇在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冲尾市场猪肉档出售猪肉期间,为增加猪肉色泽鲜度,防止猪肉腐臭变质,他用溶有硼砂的清水浸泡猪肉,再将“硼砂猪肉”进行多次销售以销售牟利。同年11月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谢某崇档口的猪肉进行检查,并提取750克用作样品检测。经检测,谢某崇的猪肉硼砂含量为656mg/kg。当天对该市场的抽检中,查出3个档口销售硼砂猪肉,其中谢某崇卖的猪肉硼砂含量最高。
档主自称没文化不识毒
在宣判结束后,被告人谢某崇称,自己经营坦洲镇十四村冲尾市场82号的猪肉档只有两年多,根本不知硼砂有毒。由于猪里脊肉很嫩,很容易被过高的水温烫熟,而被烫熟的猪肉色泽发白,在市场上很难出售。为了增加猪肉色泽鲜度,他曾听市场里不少人说过,硼砂可以除臭,让肉色变红,看起来更新鲜,于是才往猪肉里掺硼砂。“当天下午工商部门过来抽检,取走了1斤半猪肉,剩下的肉我还拿了一部分回家给儿子吃。我们读书少没有文化,并不知道硼砂对人体有害。”谢某崇在法庭上说。
三名被告获刑并被处罚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员施斌斌表示,谢某崇等人不了解硼砂有毒,但作为食品销售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向食品中加入任何添加剂前有义务明确了解其成分及危害。同时,我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已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在本案中,3名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不影响量刑。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容、郑某水、谢某崇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麦翠如 通讯员 李志金 周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