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糖果公司企图靠“傍名牌”为自己的产品拓展销路,天津市法院经两次开庭判决这家公司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普天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糖果制品,其生产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与箭牌中国公司的“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包装的装潢基本相同,“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在瓶贴明显位置使用了“香港益达集团监制”字样。箭牌公司、箭牌中国公司认为普天食品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普天食品厂侵犯了箭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箭牌公司、箭牌中国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等。普天食品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普天食品厂针对“倍达”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包装装潢与“益达”木糖醇口香糖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的事实,提出其只是接受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口香糖产品,产品所用包装及装潢等均为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但是,对于这一主张普天食品厂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同类商品生产企业,普天食品厂在其生产的口香糖包装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字样的目的,显然是要利用“益达”商标及商品的良好信誉和品牌效应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意在表明该商品与“益达”商标及商品具有某种关联,以使消费者相信其产品与箭牌公司的产品具有相同甚至更好的品质,从而推销“倍达”木糖醇口香糖。普天食品厂主观上具有侵害箭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普天食品厂在其产品上擅自使用“益达”木糖醇口香糖特有装潢的行为构成对箭牌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张晓敏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