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官员为食品加工黑窝点通风报信 十次受贿五万元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22日    关注度:     【字体:

  毒腊肉案件“保护伞”被查处 原中堂镇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被批捕

    中堂毒腊肉事件背后很可能有政府“保护伞”,本报去年10月率先曝光中堂一大型病死猪肉制腊肉腊肠黑窝点,毒腊肉事件其后持续发酵。记者昨日从东莞市检察院获悉,原中堂镇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黎某文因涉嫌受贿罪在本周被批准逮捕。据市检察院指控,黎某文涉嫌10次受贿共计5万元,长期在执法行动前为毒腊肉加工窝点通风报信。

    市场人员牵线助黑窝点行贿

    检察机关的调查显示,黎某文从2010年4月起,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经贸办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负责中堂镇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依法组织各执法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等工作。而余某东则于2005年起负责管理江南农批市场仓储区和加工区的生产、经营及监督区域内的经营户按国家有关卫生、食品安全方面的政策合法经营。

    经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自2010年起,胡某贵、刘某清、丁某全(另案处理)、叶某科(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堂镇江南农批市场租赁加工场建立一个非法加工窝点,利用病、死、残猪肉作为原料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腊肠腊肉。从2010年初开始生产毒腊肉,到去年年底被曝光的整整两年时间内,中堂镇的相关部门曾多次组织执法行动查处毒腊肉加工场,胡某贵等人的加工厂却每次都能“逢凶化吉”、逍遥法外。

    2010年3月的一天,黎某文曾带领执法队员查处胡某贵的腊肉加工场。当天11点多,胡林贵、余某东找到黎某文,将5000元现金送给黎某文。下午,胡某贵被查处的问题腊肉就没被运走。为了取得黎某文的“关照”,胡某贵、刘某清、丁某全等人和余某东经商量后决定,由胡、刘、丁等人共同出钱,由余某东定期向黎某文送钱,每次送5000元,一年多内合计向黎某文送钱5次共计2.5万元。

    受贿后屡给黑窝点通风报信

    在黎某文的“关照”下,毒腊肉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胡某贵、刘某清、丁某全三人提议继续送钱给黎某文,每次5000元,具体由胡某贵和丁某全操作,其他合伙人表示同意。2011年7月至10月,胡某贵共4次经手送钱给黎某文,每次5000元,合计共2万元。黎某文收钱后,多次在组织检查江南农批市场前打电话通知胡某贵或余某东,让其“做好准备”。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黎某文涉嫌10次受贿共计5万元、余某东涉嫌6次行贿共计3万元。黎某文受贿之后长期为中堂镇江南农批市场的无证照毒腊肠腊肉加工窝点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余某东不仅伙同胡某贵等人向黎某文行贿,还在屡次食品安全检查之前传递信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回放:黑窝点生产销售24万斤腊味

    胡某贵、刘某清、叶某科等10人在中堂镇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办了一家无牌无证腊味加工厂。他们以每斤2~7元的价格,从惠州、博罗、广州、增城等地购买病死猪肉。经分割后,用工业用盐和亚硝酸钠进行腌制,为防蚊虫及苍蝇孳生,在加工区域喷洒农药“敌百虫”,制成成品后运往大岭山镇信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江南农批市场的腊味店,以每斤5~17元的价格销售。

    去年11月23日,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嫌疑人胡某贵、刘某清等10人作出批捕决定。公诉机关调查得知,该加工厂每天加工、销售腊味约2000斤,共生产、销售约24万斤。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百余吨病死猪售54万元 产销伪劣产品主犯获刑11年
下一篇文章:“茅乡”像“茅台” 涉嫌侵权被查封(图)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