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冠生园)诉被告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取证,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冠生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在30日内在媒体刊登启事,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至此,为期10个月的百年品牌“冠生园”诉讼案尘埃落定,这也是目前国内老字号品牌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
苏州冠生园曾经侵权
早在2010年8月份,经原告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投诉,苏州市工商局曾对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假冒“冠生园”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过工商查处,现场查封了苏州冠生园各类冠生园月饼纸箱、纸盒等包装物上万件,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然而,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没有就此停止其侵权行为,不仅将“冠生园”使用在月饼上,还突出使用在其他各类糕点上。去年中秋前夕,冠生园相关人员在苏州市场上再次发现苏州冠生园食品厂生产的冠生园品牌月饼。
上海冠生园百年品牌
冠生园集团总经理蓝雪告诉记者:冠生园的创始人冼冠生早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便邀请当时中国影后胡蝶为冠生园月饼做广告,著名的广告语“唯中国有此名星,唯冠生园有此名饼”广为流传。商报记者从上海冠生园出示的“冠生园”商标注册证上看到,上海冠生园在食品相关的第29、30、31、32大类上拥有多个“冠生园”商标的注册,相关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了面包、糕点、月饼、面粉制品、糖果、巧克力、蜂蜜、调味品等,至今已有多年历史。
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苏州市冠生园食品厂是一家注册资金为6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才创立。打开其公司网站,该公司网站上将其描述为:由创始人冼冠生先生创立于1910年的百年老字号企业,是中国月饼界的第一大品牌,“冠生园”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业已成为全国驰名的食品加工生产商”;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不仅印有“百年经典、饼食至尊”的字样,还印有“中华老字号”的名优产品标志。
原告认为,苏州冠生园上述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严重误导普通消费者并造成混淆,实属一种借用原告“冠生园”品牌和商标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巨大影响力来实现其不正当获利目的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