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福建一企业涉案 19名湘籍农民工被捕引争议(图)(2)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但作为漳平市唯一合法屠宰点,福龙公司屠宰加工的猪肉何故成了“伪劣食品”?

据漳平市畜牧局副局长郑美清介绍,生猪宰杀前3天,需要在动物检疫点检疫,拿到动物检疫证明才能进入屠宰场,而后由畜牧局派驻的驻场检疫人员现场确定待宰生猪和其检疫证明相符后,才能进行宰杀。“按照相关法规,包括口蹄疫、猪瘟等6类病死猪不能进行宰杀。”郑美清解释,这并不是所有的猪都必须通过检疫证明后才能宰杀,比如有些可能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挤压,即将死亡的生猪,属于可以应急屠宰的。郑美清说,生猪宰杀后,驻场检疫人员对猪内脏等再做检测,如果发现有“炭疽、丝虫病”等13种病中任何一类,猪肉都不能流入市场。倘若没有,这些分割后成为冻品的猪肉,要想贩卖至下游企业,出厂前,需要有驻场检疫人员开具的“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了证明,从法律上讲,它已经是合法产品”。如果产品在之后环节出现了问题,也只能追究检疫人员的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张志强分割车间里的冻肉都获得了这张产品合格证。漳平市有关领导表示,在2011年9月15日警方的行动中查获的两头“问题猪”,经检测属于应急死亡。9月16日封存的冻库样品也先后两次抽检,均未发现异样。而漳平市公安局局长赖航南也承认:“如果有问题,那就不是伪劣食品,而是有毒食品了。”

C两名驻点畜牧局检疫人员

涉嫌渎职被逮捕

胡勇平认为,对“团伙”的定性也存在争议。福龙食品公司涉案工人在定点屠宰场的生产劳动不同于私屠滥宰窝点人员的共同犯罪,工人在“定点屠宰场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驻点检疫”的合法外衣下,无从“明知”生产的猪肉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其行为不属于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试问有因为桥垮了,而把农民工抓起来的案例吗?就是三鹿奶粉出问题也没有抓奶企的工人吧。”

2011年9月16日,福龙食品公司人员被羁押的次日,漳平畜牧局两名屠宰点驻场人员陈存华、李烨胤也被该市检察院带走,两人随后被批准逮捕。

畜牧局在福龙公司屠宰点的驻场人员共有9名,为何陈、李二人遭逮捕?原来早在15天前,该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张志强每月给2人500元。

检察院将线索转到了公安局治安大队,在经过半月侦查后,治安大队于9月15日查处了福龙食品公司分割车间,陈、李二人亦因渎职被捕。

“警方认为检疫人员与张志强存在勾结。”胡勇平说,但也不能因此追究农民工的法律责任,正如郑美清所说,如果产品在之后出现了问题,也只能追究检疫人员的责任。

据郑美清介绍,9月15日的行动中,公安并没有联合畜牧局,之后的案情定性也没有和主管部门商讨。胡勇平认为,正是因为缺少了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案件走向才出现了重大偏差。

有意思的是,福龙食品案在当地引起重大反响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曾经就此案两次听取了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汇报,市领导建议对涉案农民工解除强制措施。有知情人士透露“会上,公安局长、检察长都答应放人,但会后,两人都不愿签字。”

今年1月13日,记者来到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采访,但该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漳平市市委书记邓菊芳表示,漳平市委一直非常关注农民工的问题,对于福龙食品一案,将要求执法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在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同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截至1月16日下午,已有3名家庭情况特殊的被捕湘乡籍农民工获得保释,保释金每人2万元。而其余16名湘乡籍农民工可能在冰冷的铁窗里度过2012年的春节。

[专家说法]

单位犯罪只能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欧爱民: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定性的问题。如果福龙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冻肉取得了产品许可证,那么其就没有非法生产伪劣食品的嫌疑;二、进一步而言,如果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成立,则还存在适用法律的问题。因为如果该案件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农民工属于普通职员,当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属于单位犯罪,就要看农民工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其与公司的其他雇员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如果没有的话,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福龙食品公司是一个正规的定点屠宰场,而且还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驻点检疫。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是难以认定这些农民工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司法实践]

有充分证据证明普通工作人员参与了共同犯罪

才能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长沙市治安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一位负责人表示,通常情况下,对于食品安全类案件的侦查,一般只有出现了重大疫情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由于前期情况不明,警方对包括工人在内的普通工作人员等相关涉案人员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这种强制措施对于固定犯罪证据,防止串供将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但是,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多数普通工作人员均会解除强制措施,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普通工作人员参与了共同犯罪,才能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批捕。因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前提是证据链相对完备。

这位负责人称,如果这些农民工没有被批捕或批捕后经法院审理仍未构成犯罪的,其拘留期间的损失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依法申请一定的国家赔偿。

涉及猪肉的案件在漳平曾经发生

2005年3月,漳平市和平镇春尾村村民杨永木,从漳平市各乡镇收购病死猪在家中屠宰加工并运往晋江一带销售。漳平市工商局在对杨永木进行行政处罚后,认为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已涉嫌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漳平市公安局审查后,因考虑到证据效力问题,未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福建某省级媒体对该案的查处情况进行报道后,漳平市检察院从报纸上获悉此案情况,并派人走访了工商局和畜牧兽医站,并依法向公安机关调阅了该案卷宗。漳平市检察院认为杨永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遂向漳平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随后漳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漳平市公安局局长赖航南透露,2011年,福建省龙岩市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在龙岩市全市的比较中,漳平公安局进行较晚。据当地媒体报道,龙岩地区2011年1-10月份,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件34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74名。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众亲属贩酒包装盒获12万 涉及泸州老窖等商标6万
下一篇文章:北京法官:设最低消费额为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起诉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