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江苏南京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6名被告人获刑罚款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9日    关注度:     【字体:

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蔡绍刚透露,南京“瘦肉精”一案在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宣判生效,6名被告人获刑,目前已查明案中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存职务犯罪现象,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也正在审理中,一旦宣判,法院将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情况。

  在南京“瘦肉精”案中,6名被告人非法从外地调购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并在本地屠宰生猪、销售猪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成分,仍进行屠宰、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六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张运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王国庆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0年至2009年期间,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分别陆续进驻南京市建邺区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2009年3月,兴旺屠宰场的生猪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成分,屠宰场遂进行整改,与上述被告人签订责任状,明确严禁从河南省鹤壁市和安徽省灵璧县调运生猪,严禁调运喂食盐酸克伦特罗等药物添加剂的生猪。

  但其后不久,六被告人又陆续从河南省、安徽省等地购进生猪。根据兴旺屠宰场2011年追溯系统记载,六被告人自2011年1月起至案发,多次从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购进生猪。六被告人明知所购生猪中含有“瘦肉精”成分,仍予以销售、屠宰。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沙洲派出所抓获。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张运能到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沙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表示,近三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生,暴露出监管上还存在薄弱环节。许多案件反映出,食品、药品的监管还有死角和空档,监管不到位,脱管失控,甚至有的个别监管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渎职犯罪。(严明 朱晓颖)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商标被抢注陶然居告商评委 法院不认可抢注一审败诉
下一篇文章:王老吉红绿之争今日开庭 广药称红罐租约存猫腻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